申请人: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专利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8层。
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CYTS”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1996]标审三驳字第1206号商标核驳通知书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1996年7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予以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刊登在第541期商标商标公告的第835831号“CITS”商标近似,故依照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CYTS”是申请人英文名称(CHINAYOUTHTRAVELSERVICE)缩写,引证商标“CITS”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的英文缩写,这两个机构区别的标志就在“Y”(青年)和“I”(国际)上。“C”(中国)和“TS”(旅行社)为行业共用名,不能为某家独用。因此“CYTS”与“CITS”应并存。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是我国旅游业三大骨干旅行社之一,与国旅、中旅齐名。“CYTS”的标志已被广大国际朋友、国内公民所共认,它代表“中青旅”的形象,不会与“国旅”形象混淆。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CYTS”和“CYIS”分别是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英文名称的缩写,二者的区别就在字母“Y”和“I”上。两商标在读音上近似,且普通字体的表现形式在整体上亦无明显区别,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虽然申请人是国内三大骨干旅行社之一,但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广告等服务,而非旅游服务,不能因为其在旅游服务上的知名度,而当然地认定其在广告等其他服务上也同样知名,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CYTS”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CYTS”商标,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