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误区”
3、驰名商标不能背道而“驰”
4、中国企业的追求
5、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方式和要求
1、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驰名商标概念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什么是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驰名商标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现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认,尽管各国赋予它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不相同,法学界对此也多有争论,但驰名商标这一用语已在世界范围的法律上被确定下来。
199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施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一含义表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信誉,该商标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以及质量的长期稳定程度,一般地说,也会为这一范围内的公众所普遍了解。
2、驰名商标的“误区”
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越来越多,让消费者在认识企业产品的同时,也对驰名商标有了一个模糊的认识。
其实,不仅仅是消费者,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也是相当模糊的,常常把“驰名商标”当成一种特殊的荣誉加以宣传,但———
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
认定驰名商标最初的原意是为了保护一种特有的商品,是一种法律援助;只有在该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扩大保护时,才由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一种法律手段。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益人是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寻求一种特殊保护。这种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许多企业往往将这种法律认定的结果作为市场竞争中的“利器”,加以扩大化的宣传,致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到“驰名商标”的荣誉误区。
利用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进行商业宣传其实是一种同行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98%的被调查者表示是通过电视、报刊的广告宣传知道驰名商标的;45%的被调查者注重驰名商标,认为驰名商标是产品质量过硬的“标志”;58%的被调查者表示会把是否拥有驰名商标作为选择此产品的首选因素;76%的被调查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某产品赢得的一种荣誉,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产品的肯定,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
中国的消费者经过10多年的“磨练”,消费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已趋于成熟,但还是在很大程度上相信由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并授予荣誉的产品,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就会将责任加到认定的政府部门身上。
现阶段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完全理解“驰名商标”的真正含义,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3、驰名商标不能背道而“驰”
说到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能不说前几年某地方企业为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请出了当地的政府官员,由地方领导带队展开了一场对驰名商标的“白刃战”。
浩浩荡荡的一群人,游说在所谓的驰名商标认定的关键人物中间,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殊不知,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要按照法规指定的程序,但绝对不是利用关系去得到你不该得到的这项“荣誉”。
在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始终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当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企业的产品受到商标侵权危害时,就可以以个案请求商标局认定,通过认定予以扩大保护。
企业通过“个案保护”后,无论商标局在现行的商标案件的处理程序,还是将来法院在司法审判程序中认定,认定结果只能是“个案有效”。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材料,特别是在“入世”之际,更要注意企业产品在国外被商标侵权的事实,注重对国外侵权资料的提供,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中国企业的追求
中国的企业在认识到驰名商标的含义之后还要注重追求创造世界驰名商标,这是国内企业国际商标发展战略意识和敢于竞争的雄心壮志的体现。
现在,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无论在经济实力、科技水平、国际经验等诸多方面,都还有较大差距。但是,这并不是中国创立世界驰名商标的主要障碍。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品牌概念和商标战略意识。我国大量的产品与国外品牌质量相差无几,有些甚至超过国外产品。还有许多“世界名牌产品”恰恰是委托中国企业生产的。但由于缺乏创造市场、经营品牌的能力,致使这些优秀的产品未能在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
正如中国一位企业家所言:“中国不乏优秀的企业,也不乏优秀的产品。中国的企业和产品要走向世界,就要树立驰名商标意识,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力争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为世界公认的驰名商标。”正是这句话道出了中国企业家对商标的追求。
5、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方式和要求
199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认定与管理驰名商标的宗旨、定义、必备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从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和要求上看,包括以下几点:
1).商标局负责认定驰名商标
《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2).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申请
《规定》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
《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要求: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4).认定时公开、公正并征询各方面意见
《规定》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5).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规定》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目前,我公司代理委托人在商标案件中认定驰名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