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下称光大集团)诉中国光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光大经济公司)、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首创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
光大集团诉称:光大集团对包含“光大”字号的企业名称享有名称权。被告光大经济公司的前身系光大集团的直属全资子公司。2000年3月17日,原告与首创公司签署了转让合同,约定将光大经济公司整体转让给首创资产管理公司,国内光大经济公司有权在股东变更完成后一年内继续使用“光大”字号,首创公司保证在该期限届满前无条件变更光大经济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再继续使用“光大”字号。
2001年7月6日,“光大”字号授权使用期限届满,但是首创公司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变更光大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企业名称的义务,光大经济公司继续使用着“光大”字号。在此期间,光大集团曾多次催告二被告履行变更企业名称的义务。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称权的侵害,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