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千年酒业公司认为江口醇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侵犯其“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江口醇公司则认为其“诸葛酿”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此案因涉及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冲突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堂认为,作为一起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关注的焦点应该集中在“‘诸葛酿’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诸葛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同‘诸葛亮’注册商标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哪一种权益”上。
近日,在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戴福堂向记者出示了一些资料。据这些资料显示,泸州千年酒业公司是在2000年12月21日取得在“白酒”等商品上的“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江口醇公司对其“诸葛酿”酒的广泛宣传及取得荣誉均在2001年之后;且自2001年起,江口醇公司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多次申请注册“诸葛酿”商标,均因与其他在先注册商标相近似被驳回(包括与千年酒业公司在先注册的“诸葛亮”注册商标近似)。也就是说,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取得“诸葛亮”注册商标时,江口醇公司的“诸葛酿”并未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江口醇公司的律师认为,“诸葛酿”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在先权利,而“诸葛亮”商标注册在后。因此,江口醇公司认为“诸葛酿”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可以对抗在后注册的“诸葛亮”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
那么,“诸葛酿”商品名称是否构成“在先权利”?是否能够对抗“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呢?我国商标司法领域的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商标立法以及司法、行政实务均坚持准强制注册以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因此,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根基。众所周知,一件商标从申请至获准注册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异议公告,以及注册公告4个阶段。商标正是经过了上述严谨的审查和公示程序,所以才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对未注册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的保护,是在不涉及未注册商标(或者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或者商品名称)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是未注册商标(或者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由于我国商标法严格坚持商标申请注册制度以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应坚决保护注册商标。
从法理上分析,江口醇公司的“诸葛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的,而“诸葛亮”商标是依据商标法产生。由于商标法为特别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普通法,故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在特别法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由此,部分学者认为,如果江口醇公司一直主张的“诸葛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可以对抗“诸葛亮”商标的观点被司法实践所接受,则商标法立法所确定的“注册在先原则”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的制度将受到伤害。
为使相关公众更加清晰地了解这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纠纷的案件,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