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商标异字第00011号
揭东县顺胜工贸有限公司:
汕头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汕头市金园区黑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揭东县顺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97期《商标公告》第3066549号“黑牛HEINI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揭东县顺胜工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较具规模的食品生产厂家,于1995年设立汕头市金园区味味食品发展中心,开始生产“黑牛”商标麦片产品,异议人生产的“黑牛”及“牛头图形”商标麦片等商品是国家名优产品,曾先后荣获“96北京国际流行名牌产品博览会金奖”、“97购物首选品牌”、“98江西质量信得过产品”、“中国麦片第一品牌”等多项殊荣,异议人通过一系列有力宣传,使得“黑牛”商标在全国食品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异议人在第29、30、32类商品上注册了“黑牛HEINIU”和“牛头图形”商标,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和图形相同,商品类似。尤其被异议商标使用商品“燕麦片”与异议人第1173201号注册商标使用商品“麦片”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位于广东揭东县,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业活动和商标知名度以及广告发布情况应了如指掌,尤其是异议人生产基地的亚洲第一规模也一度成为当地新闻热点,被异议人不可能不了解,被异议人于1998年4月、2000年4月、2002年1月连续三次恶意抢注“黑牛”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异议人1998年4月恶意抢注的第1326507号“黑牛”商标异议复审案中认定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黑牛”并非申请人独创用语,亦非异议人最早使用。“黑牛”商标在30类麦片商品上早已是海南省的注册商标,异议人大量生产“黑牛麦片”已严重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不构成类似。被异议人最早申请“黑牛”商标注册的时间是1998年,1998年异议人的产品刚刚上市,被异议人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符合商标注册条件。被异议人第1326507号“黑牛”商标被异议已裁定异议不成立。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提到的在先注册“黑牛”商标,即异议人引证的第1173201号“黑牛”注册商标。该商标现所有人为林秀浩。异议人引证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即溶咖啡;茶及茶叶代用品;豆制品;麦片;八宝饭”。被异议商标“黑牛HEINIU及图”申请时间为2002年1月11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方便面;糕点;饼干;燕麦片”。两商标汉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燕麦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麦片”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该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人曾于1998年4月30日在糖果;方便面;沙河粉;糕点;饼干;燕麦片;燕麦食品;食用加奶粥商品上申请注册“黑牛HEINIU及图”商标,初步审定号为1326507,异议人依法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和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7月以[商评字(2003)第1386号文]对该商标异议复审作出裁定并产生法律效力,裁定被异议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在糕点;饼干;燕麦片;燕麦食品;食用加奶粥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完全相同。异议人提供在1996年获得96北京国际流行名牌产品博览会金奖、1997年获得浙江日报社主办的“97购物首选品牌”、1998年被江西省质量检验协会认定为98’质量信得过产品,以及1996-1998年在浙江、湖南、山东等省所做大量广告的广告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其“黑牛”商标在麦片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在答辩中的申辩不能否认上述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亦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合理性。因此,被异议人明知“黑牛”商标系异议人在麦片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人在“糕点、饼干、燕麦片”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而被异议人在糖果;方便面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3066549号“黑牛HEINIU及图”商标在“糕点;饼干;燕麦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