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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侵权案一审有果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6  

“云南红”是云南乃至全国酒类市场中知名的一个葡萄酒品牌,其优美的商标图案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也正是因为这一商标图案,引发了高达10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索赔案。

3月1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云南红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云南画家赵宋生1996年病逝,他于1995年创作了两幅民族文化题材的作品,分别名为《蝶泉》、《傣女担水图》,二者均收录在其公开出版发行的画册中。

2004年,赵宋生的子女发现,葡萄酒“云南红”商标图案与《蝶泉》、《傣女担水图》两幅作品相似。赵宋生的妻子丁松和子女赵芳、赵戈便找到生产商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红公司),认为该公司已经构成了对赵宋生作品的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但云南红公司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于是,丁松三人把云南红公司起诉到法院。

昆明中院受理该案后,云南红公司称其商标图案来自于青年画家徐丹,昆明中院便将徐丹追加为第三人。

云南红公司的代理人认为,云南红商标上的图案是从徐丹手中以购买的形式合法取得。徐丹是云南有名的重彩画画家,“云南红”瓶标上的画是其独立创作,原名为《傣家风情》和《戏蝶》。在购买其画作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已经载明,买方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第三人徐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云南红商标图案所采用的作品是徐丹在1993年前后前往西双版纳采风后独立创作的,不存在抄袭已故老画家作品的情况。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赵宋生于1993年和1995年分别创作了美术作品重彩画《傣女担水图》和《蝶泉》,并已公开发表。1998年和1999年,云南红公司从徐丹处购买了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作品《傣家风情》和《春天》。之后,云南红公司将两幅作品的一部分,即与原告作品相对应本案诉争的部分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云南红”、“云南柔红”酒作为瓶贴使用,并也用于包装箱和一些户外广告的宣传。2004年8月20日,云南红公司就相关瓶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3月获授权。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作品与原告方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可以确认第三人的两幅作品构成了对原告方作品的抄袭。被告未经原告方同意,将第三人抄袭的原告方作品用于其产品的瓶贴、包装箱及广告宣传,没有其他合理使用的理由,构成了对原告方著作权的侵犯。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及在原告方取得权利之后的2004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并不影响此侵权行为的成立,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6万元经济赔偿。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要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权益,应首先判断第三人徐丹是否抄袭了赵宋生的两幅作品。

经对两者的作品进行比对,从两者作品的表达来看,第三人徐丹的两幅作品内容相对于原告方的作品,其内容较原告方多,但与原告方作品有可以相对应部分,即第三人两幅作品的左半部分,可分别与原告方的两幅作品相对应。将此对应部分与原告方的作品相比对,可看出,二者虽有不同,但第三人作品对应部分的构图、人物造型、景物设置等与原告方的作品非常相似,甚至在细节上也有很多部分非常相似或完全相同,如植物、蝴蝶及人物衣物的纹饰等等,故二者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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