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仁爱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商标:barbydog
类别:18
申请号:3229901
商标局发文号:ZC3229901BH1
案件简述: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镇屿田村黄宅郑仁爱于2002年在第18类“牛皮、书包、兽皮、伞、手杖”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的“barbydog”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与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在第18类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708658号“BABUDOG及图”商标近似。因此,商标局做出了“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通知。
律师经深入研究,认为:(1)该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及其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2)申请人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任何消费者将该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和误认;(3)该申请注册商标在广泛的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结论:商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裁定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人在第18类小书包等商品上提出的第3229901号“barbydog”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