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北京瑞嘉成衣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丰"字商标(见图一),该商标于1996年11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广告、商店橱窗布置、商品展示、商业咨询、商业调查、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市场分析、公共关系、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商店搬迁、文秘服务、应接电话(为外出客户)、会计、税务准备等。
瑞嘉成衣行的经营范围为主营销售百货、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加工服装。瑞嘉成衣行在其信笺及名片上使用了其注册的"丰"字服务商标。1995年3月,当代商城公司分别在第36类至第42类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丰"字加外边框的商标(见图二),该商标于1996年12月21日、1997年12月28日及1998年1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第37类室内装潢、机动车的清洗等,第38类电视广播、无线电广播等,第39类运输、货运经纪等,第40类纸张装饰、实物及饮料贮藏等,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和安排会议等,第42类餐馆、住所等。此后,当代商城公司在广告、商店橱窗布置、商品展示会及其网页上等多方面使用了该"丰"字加外边框的商标标识。1997年3月24日,当代商城公司以瑞嘉成衣行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瑞嘉成衣行注册的"丰"字商标。2000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瑞嘉成衣行注册的"丰"字商标的终局裁定。
【案情简介】
瑞嘉成衣行于1997年3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于1996年11月28日就图形"丰"字服务标识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获得了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11月28日至2006年11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当代商城公司于1996年11月28日后仍然在广告、商店橱窗布置、商品展示等多方面的商业服务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服务标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quot;丰"字图形及与其近似的服务标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当代商城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于1995年3月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当代"、"丰"等商标在内的8大类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于1996年12月28日予以正式核准,故我公司使用的"丰"字商标是经合法注册的,受法律保护。而对方对该商标在法定的公告日起3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另外,双方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不同,我公司核准注册的是第36类至42类,而对方是第35类,且超出其经营范围。基于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当代商城公司在其"北京当代商城广告中心"名称前,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丰"字加外边框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对其经济损失未予举证证明,故依据商标法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当代商城公司立即停止与"北京当代商城广告中心"名称一起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丰"字加外边框的商标标识的行为;二、驳回原告瑞嘉成衣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