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群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5年3月,江苏盐城人董汝忠、商文彬(均已劳教)欲销售3000公斤假冒“丰乐”牌丰两优一号稻种给安徽人王鹏,因缺少该品牌稻种的包装袋,董便与王群(江苏盐城人)联系,双方约定在江苏盐城发电厂附近交易。2005年3月24日中午11时左右,王群按1.5元每条的价格将3000条假冒的“丰乐”牌丰两优一号稻种包装袋销售给董。2005年3月25日,董、商二人将假冒的“丰乐”牌丰两优一号稻种3000公斤运至滁州市与来安县交界的一加油站内,在与王鹏交易时被查获。经鉴定,无销售价格的各类包装袋及防伪标识价值为22038.72元,有销售价格的“丰乐”牌丰两优一号稻种包装袋(含已销售的3000条)价值为17400元,王群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经营额为39487.7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