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媚登峰”是台湾媚婷峰美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而福建省厦门一家美容美发公司却以“媚登峰”为公司名称,并在其连锁店和广告中使用与台湾“媚登峰”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和图形。不久前,福建省工商局认定厦门媚登峰美容美发公司的名称侵犯了台湾媚婷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厦门工商局变更厦门媚登峰公司的名称。这是福建省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的第一起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
台湾媚婷峰公司长期从事美容业,在台湾拥有多家分支机构,“媚登峰”已成为当地美容业的知名品牌。1999年4月,“媚登峰”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用在服务项目第42类的美发、美颜、化妆、皮肤保养、减肥、美容咨询顾问。
厦门媚登峰美容美发公司是1999年5月12日才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核准经营范围为美容、化妆、美发服务。随后,厦门媚登峰公司以“媚登峰国际美容美体中心”名义为其经营的松柏总店、同安分店、禾祥分店做广告,并使用与台湾“媚登峰”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和文字。
2000年,台湾媚婷峰公司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厦门媚登峰美容美发公司告上法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均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依法取得,一旦二者发生冲突,法律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台湾“媚登峰”服务商标无论是申请时间还是核准时间都早于厦门媚登峰公司企业名称的申请及核准时间,台湾媚婷峰公司对其注册商标“媚登峰”享有在先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判令厦门媚登峰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道歉,并赔偿台湾媚婷峰公司10万元。
厦门媚登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院二审认为,厦门媚登峰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媚登峰国际美容美体中心”牌匾,并以“媚登峰国际美容美体中心”名义发布广告,属未正常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时,在同一服务领域使用与台湾“媚登峰”商标相同的文字,使相关消费者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构成了对台湾媚婷峰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是福建省高院认为,厦门媚登峰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台湾媚婷峰公司在中国内地无任何经营机构,也无任何经营活动,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不能成为中国内地不正当竞争诉讼主体。
福建省高院最终判令厦门媚登峰公司登报道歉,停止商标侵权,赔偿台湾媚婷峰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律师费2.8万元。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局处理。福建省工商局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要求厦门工商局变更厦门媚登峰美容美发公司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