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莫名其妙地被人卖给了别的企业,且该企业竟然明目张胆地把商标文字变成了公司名称。为了讨回自己的商标,浙江黄岩北城羊毛衫厂不得已将上海的两家企业告上法庭。5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舒婷时装有限公司受让商标的行为被确认不成立,上海费雷服饰有限公司被判向羊毛衫厂返还“费雷”商标。
黄岩北城羊毛衫厂成立于1993年7月。1995年9月,该厂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费雷”(文字、拼音与图形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因厂家没有领取,该注册证原件一直存放在工商局。由于经营不善,1997年7月,羊毛衫厂未及时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厂至今未办理注销手续。
2004年5月,羊毛衫厂考虑到商标即将到期,便与当地一家制衣厂谈妥,以8000元的价格转让“费雷”商标。可是,当他们到有关部门办理该商标转让及续展手续时,却发觉早在2000年11月该商标已被转让给舒婷公司,后又转让到了费雷公司。
舒婷公司于2000年4月成立,经营服装、鞋帽等。2002年11月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费雷公司于2002年6月成立。2002年11月,双方约定舒婷公司出价5.8万元将其拥有的“费雷”商标转让给费雷公司。之后,费雷公司还以遗失为由,向商标局申请补发了商标注册证。
羊毛衫厂为何对商标转让毫不知情?他们发现,留在商标局存档的转让申请书上的印章“黄岩北城羊毛衫厂”是伪造的,该厂从未刻制、使用过这样的印章。羊毛衫厂还证明费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同时是舒婷公司的监事,舒婷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任某的姐夫,姐夫之兄又是费雷公司的股东。羊毛衫厂因此认为,舒婷公司受让商标的行为非法,费雷公司并非善意第三人,其受让行为也属无效,故要求法院确认商标为自己所有,两次转让行为无效。
法庭上,舒婷公司和费雷公司抗辩认为,自己系合法受让商标,而羊毛衫厂既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因未通过年检等原因,羊毛衫厂并未实际刻制过“黄岩北城羊毛衫厂”的印章,该印章仅出现在转让系争注册商标申请书上转让人一栏内,且舒婷公司无法证明其为羊毛衫厂所盖;羊毛衫厂虽已被吊销执照,但并未注销,根据有关规定,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虽然舒婷公司受让系争商标的公告已于2000年11月发出,但羊毛衫厂作为权利人,在仍然控制着权利证明的情况下,没有理由担心自己合法的商标权会被非法侵占,故也就没有义务去关注上述商标转让公告,因此,其在2004年5月发现被侵权后的起诉并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
法院同时认为,既然无法认定向舒婷公司转让“费雷”商标是羊毛衫厂的真实意思表示,舒婷公司受让行为依法不能成立,亦不能取得该商标的所有权,故其向费雷公司再次转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应当归于无效,费雷公司亦不能因此取得“费雷”商标的所有权。
据此,法院判决舒婷公司受让“费雷”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不成立;舒婷公司与费雷公司之间转让“费雷”注册商标行为无效;费雷公司向黄岩北城羊毛衫厂返还“费雷”注册商标。
据悉,此类侵犯商标权的新类型案件,在上海地区尚属首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