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的作用在于: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使用应能使消费者辨别出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
因为上述原因,注册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笔者认为:除《商标法》第10条规定禁用的文字、图形外,凡是不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均属缺乏显著特征。
例如:有人以国际通用的、国家颁布的或各行业约定俗成的表示特定意义的标志构成商标的,比如代表停车场的“P”标志;以行业通用的名称或简称、商贸中常用的语言或标志构成商标的,比如代表销售的“SALE”标志;以及以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数字或字母构成商标的等等,由于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因此,不具备显著特征。
此方面可参考的商标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9、11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