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滨州市商标事务所: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胡伯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滨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抚顺市顺城区祥源制衣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08期《商标公告》第1717494号“休伯特HUBE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第25类拥有注册号为1183913的注册商标“HUBERT”。被异议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异议人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被异议人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均属于第25类的生活用品,它们属相互间关系十分紧密相关的商品。如果这两个商标同时出现在相同的商场上,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以为两者出自同一生产商,这样势必造成严重的市场混乱。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休伯特HUBERT”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童装;内裤;衬衫;紧身内衣(服装)”。异议人引证在第25类“领带;方头巾;放在胸袋中的丝绸方巾;短统袜”商品上注册第1183913号“HUBERT”商标。双方商标虽英文文字相同,但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17494号“休伯特HUBERT”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