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南通市正虹装饰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08期《商标公告》第1716065号“康耐元木KANGNAIYUANM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在呼叫上构成近似,两商标的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市场混淆。异议人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应受到特殊保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但会对异议人商标造成损害,而且也损害了异议人企业名称权,被异议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由被异议人独创,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在本案中,异议人商标不适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康耐元木KANGNAIYUANM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7类“塑料管、板、杆、条;半加工塑料物质”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第1105603号商标为“康奈Kangnai及图”,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半成品海棉;非包装用塑料片;橡皮圈;绝缘材料;衬垫用包装材料;非金属软管”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塑料管”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非金属软管”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由四个汉字“康耐元木”及拼音与一个半蹲状人物图形组成,异议人商标由两个汉字“康奈”及拼音与一个正面人物头像图形组成,被异议商标汉字主体“康耐”与“康奈”第二个字不同,两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商品上的“康奈Kangnai及图”商标于1999年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知名的“鞋”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显著,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及企业名称亦有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也未损害异议人企业名称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16065号“康耐元木KANGNAIYUANMU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