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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解读新《商标评审规则》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31  

解决商标确权纠纷的重要规章《商标评审规则》经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后26日公布实施。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介绍,针对商标确权案件申请量日趋增长和案件待审量增加的形势,此次修改把效率原则放到一个重要位置,同时兼顾公平,力图使评审规则更好地适应商标评审事业的发展。这位负责人解释,依据过去的规则,商标评审人员确定后,商评委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但据不完全统计,自评审规则实施以来,商评委向当事人发出了约1.4万件回避告知书,但仅收到1件回避申请,而且经审查后发现其理由并不成立。因此,本次修改采取“事后救济"措施来替代“事先告知"。这意味着商评委今后可以不再向当事人发送回避告知书。如果遇到商标评审人员确实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当事人既可以在评审程序中向商评委提出,也可以在司法审查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从而获得“事后救济"。这样就在提高评审工作效率的同时也确保了公正。

与以前相比,新《规则》对商标评审人员和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都具有了更强的适用性。比如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因有关权利发生转让、移转而导致有关当事人变更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处理有关权利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对有关评审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是事关当事人切实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新规则明确规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权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声明承受转让人的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新《规则》对调解处理商标确权案件、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回避告知、驳回复审转换条款、公开评审、及时反馈起诉信息、完善证据规则等问题都进行了修改,并提倡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新《规则》规定:“在顾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商评委调解达成协议后,有关评审即行终止,商评委予以结案。

在商标评审活动中,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质证是十分重要的程序问题,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是基本的证据法则之一。按照老规则的规定,一方面申请人享有两次举证和一次质证机会,而被申请人仅享有一次举证和质证机会,二者机会不均等;另一方面老规则对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应发送给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不够明确,因此新规则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对方当事人的,商评委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新《规则》对逾期举证及其例外情形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除非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证据,一律视为放弃。

新《规则》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所作出的决定、裁定发出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任何有关该决定、裁定之起诉信息的,视为有关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这位负责人表示,60天的待诉期限是符合国际惯例的,然而目前被起诉到法院的商标评审案件绝大多数都超过了60天而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已经执行完毕。有些案件的被诉信息是在逾期一年半以后才收到的。让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再退回到待诉状态是一项很繁琐的工作,如果该案的处理结果要作为其他案件的处理依据则尤为复杂,因此增加了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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