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商标局将参考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建议,出台新措施严格核对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和签名,以有效遏制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现象。”金华市广宇商标事务所所长李立军昨日告诉记者,以后非法转让、占有他人商标不会轻易得逞了。
据了解,《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现行商标转让,仅用两枚无法辨别真伪的公章或签字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就能顺利办理,并不要求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这与法律的规定是矛盾的。李所长介绍说,在我市已经屡屡出现这种因为合伙人之间的矛盾而导致的非法转让商标事件。她解释说,那些有预谋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的人完全可以利用现有商标转让程序上的漏洞,非法行为人完全可以撇开商标权利人,只要伪造权利人的公章或签字就可以直接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从而披上“合法”的外衣将他人的商标非法窃为己有或卖给他人。而且,商标局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无法有效鉴别这些公章或签字及复印件的真伪。
据介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将改进以往做法,采取如下措施完善商标转让程序: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四、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