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四川省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的“山鹰行动”。8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山鹰行动”系列重点关注案件之一的销售假冒“SK-Ⅱ”注册商标案进行宣判,董聿煜、徐光杰因销售注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董聿煜从2003年3月在广州市认识了自称是香港俊仕名媛妨的销售人员陈某,随后被告人董从其处购得大量SK-Ⅱ化妆品,并将其向四川、重庆等地的公司和个体经销户出售。2004年3月,被告人董聿煜销售给四川省眉山市黄某的SK-Ⅱ化妆品被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不具备进口手续为由给予立即改正及罚款处罚。后被告人董的上线从广州寄来SK-Ⅱ化妆品报关单、商品检验报告、产品卫生许可证等资料及厦门俊仕公司的公章,被告人董将相关资料交给其在四川、重庆等地的经销商。
成都徐氏化妆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光杰从2004年与被告人董聿煜签订了销售SK-Ⅱ化妆品的合同,成为被告人董在成都地区的主要代理商,并以SK-Ⅱ化妆品统一价的3折进货,在四川眉山、宜宾、自贡、凉山、贵州贵阳等地设立专柜或再授权以统一价的6折至全价进行销售SK-Ⅱ化妆品。
成都徐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到眉山某购物中心的SK-Ⅱ化妆品于2004年12月6日被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系假冒宝洁公司的产品,并给予了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董、徐在得知此情况后,并未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SK-Ⅱ系列化妆品,董某继续向成都徐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的SK-Ⅱ化妆品3万元、向重庆销售假冒的SK-Ⅱ化妆品8万余元,向四川达州市销售假冒的SK-Ⅱ化妆品2.5万余元,销售金额共计139700元。被告人徐光杰设在贵阳某商场的专柜仍继续销售库存的剩余假冒SK-Ⅱ化妆品,销售金额达4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1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成都徐氏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43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徐光杰作为成都徐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对该公司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