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过立秋,困惑“张小泉”达7年之久的商标侵权案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属侵犯杭州张小泉集团拥有的“张小泉”图文商标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首次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认为对方在产品与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历经两审,2004年7月上海高院判决认为,上海刀剪总店此前突出使用有其历史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今后在商品和服务上,应规范使用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不久,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发现,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并没有遵守“既往不咎”、“今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判决,仍然在市场所售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构成对“张小泉”文字及图文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公司随即再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上海刀剪总店的侵权责任。
2005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上海刀剪总店构成侵权,判令其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8万元人民币。上海刀剪总店不服,于今年1月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沪杭“张小泉”商标与字号纠纷的核心问题,是上海刀剪总店能否在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张小泉”、“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的行为。上海方面最终败诉,对于今后规范使用历史形成的企业名称具有警示意义。
据介绍,“张小泉”是清康熙二年(1663年)由徽商张小泉在杭州创立的著名老字号,1997年“张小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今年“张小泉锻制技艺”又被国务院列入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