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备受关注的东莞宝玛仕商标纠纷案一审裁定结果送达当事双方,宝玛仕公司一审胜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东莞市宝玛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宝玛仕公司”)没有侵犯原告广州市裕新文体有限公司(简称“裕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
两公司商标存在较大区别
两公司的商标图形是否相似成为此案的焦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宝玛仕公司采用的是一个形似鸟嘴的图案,原告的商标是一个尖锐的抽象图案;其次,被控侵权的标识下角是一个榔头状,而原告商标的下角是一个锐角;第三,被控侵权标识的图案基本呈水平状,而原告的商标图案整体是往下斜,呈45度角;第四,原告商标图案上部的线条为弧形,被控侵权标识上部的线条为一条直线。为此,法院判定宝玛仕公司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的图形商标,在整体图形的构图以及主要部分均存在较大不同,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解。
同时,法院还判定被告被控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篮球鞋”、“袜”和“慢跑鞋”与原告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产品,也非类似商品。此外,法院认为宝玛仕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自己的品牌进行了多方宣传,使商标产生了显著性,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双方反应】
裕新公司:上诉
宝玛仕:准备索赔宝
玛仕公司诉讼代理人温旭律师说,宝玛仕商标使用时间比原告商标早,申请注册也先于原告商标3个多月,而且其所冠名的“宏远宝玛仕篮球队”使企业的知名度比原告大得多,哪有会用千万元做品牌宣传而去仿冒不知名者的事情?
据了解,1991年宝玛仕系列商标就已被中山信托公司、中山隆丰公司使用、宣传并注册。1999年前后,宝玛仕系列商标被转让给中山宝玛仕公司,同年,再次被转让给中山佳裕公司。2003年10月,宝玛仕公司董事长林彬以数十万元的价格将宝玛仕系列6项注册商标揽入手中。2004年,东莞宝玛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创办,此后先后投入超过1000万元赞助体育赛事提升品牌形象。原告广州裕新文体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4日由原广州市海珠区裕新文体公司更名设立,继承原公司的注册商标。据悉,该商标的申请时间为1995年,开始使用时间无法求证。
记者昨日致电裕新公司诉讼代理人潘少华律师,其很肯定地表示原告还会上诉。目前,宝玛仕公司表示将委托相关机构向原告提出经济索赔。本报将密切跟踪事情的进展。
案件回放
2004年11月,宝玛仕公司收到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表示其受裕新公司所托,就宝玛仕公司侵犯裕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致函,称宝玛仕公司现大量使用的一个商标图形,与裕新公司注册的商标图形极为相似。淡化和降低了裕新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存在严重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2005年5月16日,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书,状告宝玛仕公司及其经销商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收回及销毁现存所有侵权产品与产品标识;要求被告一宝玛仕经销商林土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二宝玛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及商誉损失5万元;被告二对被告一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2005年8月,裕新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宝玛仕侵权立案书和诉前财产保存。同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存,裕新公司以数幢房子加现金共值165万元进行诉前财产担保,同时法院封存宝玛仕公司被控侵权商标所指商品,包括服装、运动鞋、帽和袜等产品,并且冻结宝玛仕公司银行账户共140多万元。
2205年12月24日、、25日,“宝玛仕”商标侵权案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2006年8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宣布被告宝玛仕经销商林土光和宝玛仕公司没有侵犯裕新公司商标专用权,驳回裕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以及财产保全费全部由裕新公司负担。
2006年年9月8日,裁定结果送达当事人双方。一审最终以宝玛仕胜诉而告终。
专家意见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东莞分所所长刘国铨宝玛仕商标纠纷案很大程度上给东莞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在加强市场营销、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这个案件不同于以往的侵权案件,宝玛仕作为知名的体育产品品牌,为什么会卷入商标侵权诉讼中呢?当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宝玛仕企业本身商标管理不规范。就我了解,东莞还有很多企业存在这样的情况,企业在发展初期会注意设计一个适合的商标,并且注册加以保护。等到企业发展起来以后,就开始自己变更商标的外形,如图形、字体和排列组合等,而这些变更后的商标又没有及时申请注册。
由于企业品牌提升,难免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因此也容易发生纠纷。希望“宝玛仕”这个案例能给东莞企业一个很好的启示。(编辑:冯怡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