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 通讯员 郭京霞)因申请注册中文的“流氓兔”商标被驳,韩国一家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昨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流氓兔”一词容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消费者的是非观念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韩国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
定的诉讼请求。
该案原告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2002年7月,原告在电子出版物及牛奶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流氓兔”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麻希玛柔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被告商评委申请复审。2005年8月,商评委经审查后作出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麻希玛柔公司仍不服,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麻希玛柔公司认为,他们申请商标“流氓兔”是金在仁创作并授权原告申请和使用的“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该形象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兔子,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流氓兔”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但是,被告商评委则认为,“流氓兔”中的流氓系指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流氓兔”一词就表面含义理解,显然是指具有上述恶习的东西。考虑到大众对“流氓”一词的反感,以及带有“流氓”字样的词汇作商标一般不为传统理念下的社会公众所接受的状况,以“流氓兔”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是由“流氓”一词及“兔”字构成的纯中文文字标志,其中的“流氓”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分别指“不务正业、为非作歹的人”及“放刁、撒泼、施展下流手段等恶劣行为”,普通消费者看到申请商标,容易按照“流氓兔”的字面含义将申请商标理解为相应的不良主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