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长城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宣判: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嘉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侵权产品,并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千余万元;同时,涉及此案的侵权生产厂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也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这宗商标侵权案是我国近年来标的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经过历时两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严谨审慎的审理,认定嘉裕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此案的胜诉不仅仅意味着中国经济法律日益健全,对“搭便车”、“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施以更大的打击力度,更从另一个侧面看到大型国有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中粮通过法律手段成功捍卫了其中国葡萄酒第一品牌———“长城”葡萄酒的尊严和根本利益,在维护了国有知识产权,保护了国有资产不被侵犯的同时,也维护了“长城”忠实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中粮集团先后在河北沙城、昌黎及山东烟台三大中国葡萄酒原产地投资兴建了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作为“长城”葡萄酒商标惟一合法拥有者,中粮集团从推出中国第一瓶干白葡萄酒开始,就开始使用“长城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