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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传用简称侵犯“中信”商标权 法院判赔8万元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9  

 企业宣传用简称侵犯“中信”驰名商标

法院判令侵权者完整使用企业名称

法制网讯记者王继然通讯员郭学文天津市一家置业公司在多个项目中使用了企业名称的简称“中信”,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认为该简称侵犯了其驰名商标“中信”的合法权利而提起诉讼。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中信”,完整使用其企业名称;被告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人民币。

原告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诉称,“中信”是原告的简称,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对“中信”商标享有排他的专有使用权。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多处使用了原告的“中信”注册商标,是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中信”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原告其他合理支出。

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使用“中信”字样时并无恶意;原告方所注册的商标类别中并不包括房地产的销售,被告并没有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在销售房产过程中确实使用了“中信某招商处”和“中信某售房处”的称谓。但按相关规定,在宣传广告中对注册名称可以减缩使用,故在被告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对原告并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其取得的“中信”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被告对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不持异议,故在本案中应对“中信”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被告虽经合法注册取得了企业名称权,但对其企业名称进行简化使用时,侵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对此,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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