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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宣传用简称侵犯“中信”驰名商标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9  

本网讯 记者王继然 通讯员郭学文 天津市一家置业公司在多个项目中使用了企业名称的简称“中信”,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认为该简称侵犯了其驰名商标“中

信”的合法权利而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中信”,完整使用其企业名称;被告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人民币。

原告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诉称,“中信”是原告的简称,也是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对“中信”商标享有排他的专有使用权。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多处使用了原告的“中信”注册商标,是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中信”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原告其他合理支出。

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使用“中信”字样时并无恶意;原告方所注册的商标类别中并不包括房地产的销售,被告并没有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在销售房产过程中确实使用了“中信某招商处”和“中信某售房处”的称谓。但按相关规定,在宣传广告中对注册名称可以减缩使用,故在被告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对原告并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其取得的“中信”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被告对该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不持异议,故在本案中应对“中信”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被告虽经合法注册取得了企业名称权,但对其企业名称进行简化使用时,侵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对此,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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