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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注册商标产品该怎样处理?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5  

 对于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继续进入市场该怎么办?近来发生的一起冒充注册商标案就引发了这样一场争论。

2006年2月14日,河北省魏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郑州卷烟总厂生产销售的黄金叶系列产品——“世纪之光”香烟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魏县工商局依法向郑州卷烟总厂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世纪之光”香烟;并处罚款2344.2万元,上缴国库。

而郑州卷烟总厂认为,郑州市工商局管城分局对该厂从2005年1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的“黄金叶——世纪之光”等香烟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进行过处罚,以“一事不再罚”为由要求魏县工商局中止对该厂的行政处罚。

对于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继续在市场上销售究竟该如何处理?记者调查采访发现,除了对冒充注册商标者继续查处外,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或库存产品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

冒充注册商标产品仍在销售

记者经网上查询得知,郑州卷烟总厂于2005年4月14日通过河南省双信商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第4601796号“黄金叶——世纪之光”全包装注册商标,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走访了几家烟草专卖店之后记者发现,尽管工商部门做出了上述处罚,但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世纪之光”卷烟仍在销售,烟盒上的“世纪之光”右上角都标注了“R”(注册商标)。这引起了记者的疑惑,已经被工商局查处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缘何仍在继续销售?

记者电话采访了郑州卷烟总厂的法律顾问韩冰,她告诉记者,之前生产的产品部分已经流入市场,而且还有一些库存,所以在市场上仍然可以看到这种产品在销售,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已经做出了更正。她还表示,这种标注错误是由于工作人员设计失误造成的,并没有主观故意,被认定为冒充注册商标很冤枉。

查处该案件的河北魏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也就是说在市场上不应再出现这种产品,否则工商部门可以继续查处。

但是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应当作什么处理?由工商罚没还是由厂家召回作出相应处理?对库存产品又该作出什么处理?

可以适用召回制度吗?

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的杨健律师告诉记者,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根据《商标法》第48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应当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商标违法使用人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或者处以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但对已经进入市场和库存产品应当如何处理,目前国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很明确的一点是不得在市场上继续销售。

杨律师告诉记者,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强制召回的范围。召回制度一般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对自己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瑕疵的时候,免费召回工厂进行修理或更换的一项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义务。这种作为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直接法律依据应是我国《合同法》中对质量瑕疵的处理。召回制度并不以商标是否注册为标准,而是以产品缺陷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为标准。

目前,对公众来说召回制度并不陌生,经常可以在各种媒体上看到如汽车、药品、电脑、打火机、食品等诸多类产品的召回,目前我国除了汽车实行强制召回之外,其他都是企业的主动行为。企业主动对有缺陷的产品实行召回制度,而不是等出现问题之后被动地采取措施,这才能为企业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从而赢得市场。

具体到烟草行业,杨健律师认为,2006年6月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残次和废弃烟草专卖品管理的通知,对烟草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弃烟叶、烟末,应在烟草行业内部处理,其目的是防止残次、废弃烟叶、烟末、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残次、废弃烟草专卖品流向非法烟厂,足见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家烟草生产企业真正向社会、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召回其存在有质量瑕疵的香烟的召回制度。

杨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限期改正”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等到商标被核准注册或者去除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后才可再行销售。对库存产品,指定期限内不作出相应处理的,由于其在法律上属于非法财物,工商等有关部门可以没收,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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