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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文字商标不同 “永和豆浆”未扳倒“永和喜年来”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4  

“永和豆浆”、“永和喜年来”都是生意不错的快餐连锁店,然而,他们之间却为“永和豆浆”商标起了纷争。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永和豆浆”的诉讼请求。

台湾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经核准注册了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图形“草帽脸”三部分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林先生经许可独占使用该商标。2000年6月,林先生在浦东开设了第一家永和豆浆店。

而“喜年来”文字商标于1998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经转让给邱先生后许可给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使用,该公司开设的豆浆店店招为红底白字,服务标识的文字部分为“喜年来永和新一代”,外卖杯和便利袋上也印有相同文字。在被告的菜单及店堂中均悬挂了“喜年来”快餐店历史变迁的照片,其中一组题为“成长的故事”。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杜撰“成长的故事”,将永和豆浆和喜年来豆浆混为一谈,系不正当侵权行为。故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则辩称,“永和”系地名,原告不享有“永和”文字的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永和”两个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显著性较弱,故不能成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由于“永和豆浆”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与“喜年来”所使用的“永和”两个文字有明显区别,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两者在整体上并不构成近似。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成长的故事”等照片也不会产生贬低原告商品和服务声誉的结果。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据悉,“永和豆浆”起诉“鲜和尚永和豆浆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已宣判,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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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是我国台湾省永和市的地名。上世纪50年代初期,一群祖籍大陆远离家乡的退役老兵迫于生计,聚集在台北与永和间的永和中正桥畔,搭起经营快餐早点的小棚,磨豆浆、烤烧饼、炸油条,渐渐形成了一片供应早餐的摊铺。因为这些老兵手艺地道,磨出的豆浆新鲜香浓营养可口,做出的烧饼油条色泽金黄松软酥脆,以致以豆浆为代表的永和地区的各种小吃店盛名远播,传遍台湾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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