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一则刊登于《东南早报》的律师声明引起了业界的关注。这则由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下称金冠公司)授权的声明强调,金冠公司系香港独资企业,拥有“金冠园”的商标权(该商标已于2005年12月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公司在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至今未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北何先生诉金冠公司消费欺诈案”的相关法律文书。金冠公司保留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虽然律师声明高调严正,金冠公司董事长吴文富的心情还是很沉重。2006年12月初,相关媒体报道了消费者何先生质疑金冠公司驰名商标消费欺诈案被泉州市中院正式立案,一个月来,金冠公司受到了来自经销商、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的“特别关照”。
消费者:
驰名商标名不副实
去年11月15日,从湖北来泉州工作的何美华先生在某连锁超市购买物品时,被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及“香港”字样的调味品吸引,买了其中的甜辣酱和味极鲜酱油,事后发现产地不是香港,商品上的“金冠园”商标也从未听说过。“在湖北和泉州都没怎么听说的商标能算驰名商标吗?”学过法律的何美华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也只找到了“驰名商标”字样,没发现“中国驰名商标”这样的说法。
何美华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一怒之下将生产和销售厂商告到了泉州市中院,要求法院认定“金冠园”不是驰名商标,两被告欺诈消费者行为成立,并判决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合计315元。
何美华给记者传真过来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表明,泉州市中院已于12月5日正式立案受理这一案件。泉州中院立案庭有关人士说,虽然此案的相关请求不在最高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之内,但最高法院规定的案由远远不能涵盖实践中存在的案件类型。该案有明确的原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也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并且属于中院管辖,符合受案范围。所以,“最后法院以消费欺诈为由立了案,但被告方是否欺诈消费者,还要等待审理过后才能判定。”诈为由立了案,但被告方是否欺诈消费者,还要等待审理过后才能判定。”
据悉,过去此类纠纷多通过协商的途径来解决,闹到法庭上比较罕见。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评析,该案是全国首例消费者质疑驰名商标并意欲推翻先前认定的案件,这一诉讼引起了商标界和司法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金冠公司:
原告无权提异议
1月9日,金冠公司代理律师吴航箭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声称金冠公司还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并对媒体的报道表示怀疑。吴航箭律师认为,“消费欺诈”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并不涉及商标等知识产权,该案在泉州也不具有重大影响,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不发生管辖权转移的情况下,泉州市中院不会也不应对诉讼标的只有315元的普通民事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
吴航箭认为,驰名商标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都是“个案认定、事实认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涉及商标权益纠纷的案件中,有关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需要,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裁定书》、《判决书》的事实部分认定涉案的商标是否属驰名商标,不涉及商标权益的案件不会遇到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如果不服裁定,也只有涉案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或者申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重新认定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商标问题。并非任何非涉案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随便找个理由、随便找个法院起诉驰名商标的持有人,要求法院认定该商标不是驰名商标。
“何先生不是该商标侵权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对该商标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原审法院或原审的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更不能向其他法院提起要求认定不是驰名商标的诉讼。”吴航箭认为,何先生以“没听过金冠园商标”为由,要求认定“金冠园”不是驰名商标的请求,法律上毫无依据,不可能得到支持。是保护不是评优
金冠公司能否在产品上用“中国驰名商标”作宣传?公司董事长吴文富对此解释说,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是只有“驰名商标”这个说法,但我们之所以加上“中国”二字,只是想清楚地告诉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金冠园”商标只是在中国被相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广为知晓,并被中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我们这么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行业惯例。
对此,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说,驰名商标只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手段,用以解决商标权利纠纷。有些企业和个人却将它误认为是一种崇高荣誉和营销手段,进行大肆宣传,背离了驰名商标的立法本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
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驰名商标在国际上只是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不能拿来作宣传。一些企业大肆宣传自己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这种行为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消费者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去审查某一商品是否真的是驰名商标商品,即使商品差异明显,仍难免发生混淆、误认,误以为新产品同样属于驰名商标商品,或者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联,从而引起误购。
据了解,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内容在广告宣传中出现,应明确标注认定、裁定、判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名称。2006年33月,泉州市工商局也发文要求泉州各大“驰名商标”企业在广告宣传中须注明出处,但很多企业并没有依据《广告法》规定去做。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驰名商标是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是个针对个案的动态事实,拿来宣传有违其宗旨,应该禁止。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被指泛滥不权威
知识产权界人士介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现在有工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途径。此次被告上法庭的“金冠园”,是通过后者一跃成为驰名商标的。
2005年,金冠食品(福建)有限公司在江西抚州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其商标权,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败诉,“金冠园”商标也因此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泉州名牌办公室的统计数据显示,通过司法认定成为驰名商标在泉州并不少见。目前泉州有70余枚驰名商标,只有22枚是通过工商行政认定获得的,其余均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打官司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泉州企业获得驰名商标一个重要途径。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泉州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大部分是通过域名侵权案件诉讼取得的。记者登录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泉州有12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们都是通过域名侵权被湖南省的一些中级法院认定的。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芳认为,由于驰名商标高于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有关政府部门极为重视,纷纷重奖驰名商标获得者。在增加了司法认定途径后,我国驰名商标开始大量涌现,同时也出现了“来路不正”的现象。一些商家本不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通过伪造证据材料,制造侵权案件,串通设局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然后大肆宣传广告,误导公众。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标法》,侵犯了相关公众的知情权,而且涉嫌欺诈,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日前,针对广东佛山中院去年认定四例驰名商标一事,有人就发出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泛滥不权威”的批评声音。
“这只能说明有的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的尺度把握上有欠缺。”从事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北京高院退休高级法官程永顺认为,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人为因素、各地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文地理因素参差不齐,导致对驰名商标“自由裁量”的情况屡见不鲜。当然,也会有某些地区和部门为了政绩和创收,对前来认定驰名商标者大开衙门,从而导致不少企业趋之若鹜。
“该案矫正了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对厂商提出了警示。”林栋梁认为,当务之急,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严格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监督。程永顺表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但用不着去请求撤销驰名商标,因为市场和消费者才是商标是否驰名的最终裁定者。“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警示有关各方,驰名商标到底是干什么的?此案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都将在司法界,特别是驰名商标认定领域产生深远的影响。”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在我国近千件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只有一件在认定后又被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