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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治热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一周(12月20日-26日)法治热点由新华网、中国法院网、人民网联合推出,本期内容如下(按新闻发布时间先后为序):

“纳西古乐”名誉权诉讼宣科一审胜诉

12月20日上午,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科诉吴学源、《艺术评论》杂志社名誉侵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吴学源2003年9月在《艺术评论》杂志创刊号上发表的题为《“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的文章有侮辱、损毁原告名誉的内容,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杂志社的行为构成了对宣科的名誉侵权,一审判决被告吴学源、《艺术评论》杂志社立即停止侵害,为原告宣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判决生效30日内,在《光明日报》、《云南日报》各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一次,在《艺术评论》杂志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三期,所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丽江中院审查。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二被告拒绝执行,则由丽江中院依法在上述规定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或判决主要内容的公告。法院同时判令被告吴学源赔偿宣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艺术评论》杂志社赔偿宣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丽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此次公布的解释适当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了相关专业术语,为相关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进一步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司法解释降低了4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加大打击侵权共犯,并明确了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同时规定网络侵权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

“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的官司审结

12月17日,摄影家李振盛挑起的被国内外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的官司审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振盛胜诉,作家冯骥才同另外两名被告一起承担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十年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著作权纠纷时,冯应对其所著图书使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有所警示;现再次侵权,可以判定其对该书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李振盛诉称:2003年7月,在冯骥才著、时代文艺出版社出版、牧童之春公司策划编辑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中,被告在编辑出版该书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原告公开发表的均有署名的四幅“文革”照片盗版侵权使用,事先未经作者允许,出版时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注明出处,出版后也未按规定支付稿酬,其中两幅在十年前就曾因涉及侵权被原告起诉。

中国认定首例未注册商标“惠尔康”为驰名商标

福建厦门惠尔康公司与福州维他龙公司“惠尔康”商标之争,历时九年后12月22日终有结果,“惠尔康”非厦门惠尔康公司莫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4〕第3239号《关于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争议裁定书》。据媒体称,该案为厦门知识产权界历时最长的纷争,堪称中国商标保护的“教科书”。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出台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主要针对法院审理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解释,还进一步明确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解释》提高了技术合同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此类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解释扩大了技术合同的适用范围,对区分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了界定,强化了对侵犯技术秘密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美国辉瑞公司状告中国商评委一审败诉

因欲在第5类医药制剂上注册“ENVACAR”商标未获批准,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上法庭。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ENVACAR”具有不可注册性,维持了商标评审委作出关于“ENVAC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ENVACAR”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5类,指定商品为医药制剂等。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译为“硫酸胍生”,是一种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评委经审查后予以驳回,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于2004年9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款警察”林福久被执行死刑

12月24日上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犯有受贿、贪污和重婚罪的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原内保分局局长林福久执行死刑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林福久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法院审理查明,林福久自1994年9月至2002年年初,利用其先后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检处处长、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等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次,折合人民币633万余元。林福久自1996年4月至2002年4月,利用其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和财物共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另查,林福久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自1996年10月至案发前,与常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并于1997年9月生育一子。

中国第二巨贪在广东被判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陈满雄、陈秋园夫妇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陈满雄无期徒刑,判处陈秋园(陈满雄之妻)有期徒刑14年。44岁的陈满雄和42岁的陈秋园夫妇原分别是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1993年10月至1995年5月间,两人在澳门赌博欠下赌债后,与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存汇科科长冯某、副科长池某(均已判刑)内外勾结,利用夫妇二人的长城卡,在没有办理任何正常贷款申请、担保、抵押等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恶性透支的手段,共同挪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资金累计达人民币4.2亿余元,尚有人民币3.1亿余元未能追回。涉贪4.2亿多元人民币的二陈夫妇此前曾被媒体列入了“中国50巨贪榜”的“榜眼”,仅次于涉案40个亿的广东开平中银支行行长余振东等人之后。1995年5月,陈氏夫妇潜逃泰国。2002年12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将两人从泰国引渡回国。

国内最大期刊著作权侵权案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国内最大的期刊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重庆维普咨询有限公司败诉,被判立即停止对涉案50多种期刊的使用,并赔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等11家教育科研机构230多万元经济损失。从1999年起,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重庆维普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11家原告所属的50多种期刊以扫描录入方式复制,汇编成《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予以销售。该数据库总计使用原告期刊中的文章5万余篇,总字数达3亿多字。知识产权法学专家刘春田教授表示,该案的终审判决,使法学界、司法界在期刊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界定与保护问题上有了更具体的认识,也使期刊界进一步明确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条件下保护著作权的一个重要司法实践。

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一审被判11年现判决生效

中共湖北省委原副书记、湖北省原省长张国光因涉嫌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法定期限内张国光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依法生效。12月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和承揽装修工程及为马向东(已判刑)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多次收受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马向东等人送给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收回死刑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人士2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收回省级高等法院死刑核准权的问题。收回死刑核准权,还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前,最高法的高层也在一年中多次表态会在适当的时机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原则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人民法院组织法同时规定,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可以由各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经授权复核。10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再次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

中国网络贩黄第一案终审宣判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网上贩黄一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梁宏彬、李宇飞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5千元;判处于剑浩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陈栋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梁宏彬与李宇飞于2004年5月间,合谋建立网站牟利。后二人共同租用北京某公司的一台服务器,并建立短信注册收费联盟。并将于剑浩注册的、由陈栋放置20余部淫秽影片的www.17gan.com等网站放在该服务器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达到牟利的目的。截至2004年7月12日,该网站上淫秽影片的点击量达到16000余人次,经营网站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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