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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香港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

香港商标注册的申请首先由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商标审查员根据<<商标条例>>的各项原则审查,批准后在香港知识产权署公报上作为期三个月的公告。若然商标申请于官方审查期间被驳回以后,申请人仍可于官方给予的限期内,提交书面申述,在商标代理人行业中称为OfficeAction-s。如果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述后,官方仍坚持其拒绝申请注册的决定,申请人仍有权向知识产权署提出上诉,可称之为行政上诉。如果经过行政上诉后,官方仍坚持原判,申请人可于指定时限内,提出进行聆讯的要求。

相反,申请人于设法解决官方在初步意见所提出的反对问题后,有关申请已符合注册规定,官方便会发出书面通知,确定接纳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该申请注册商标随后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网址为: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作出公布。在这段公布期间,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阅览该商标,并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反对。

在商标公告期内遭第三者反对,称为异议(Opposition),反对商标注册的通知须在自有关商标注册的申请公布的日期起计的3个月期间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而要求撤销已注册的商标,称为宣告无效(Cancellation)。申请人宣告无效的同时,申请人需采用指明表格提交,连同述明申请理由的陈述书一并提交。无论是申请提出议异或宣告无效,申请人均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将该项申请及理由陈述的副本送交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拥有人。

行政上诉、异议、宣告无效这三种程序都属于行政诉讼,基于异议及宣告无效程序牵涉两方当事人,又称之为Inter-ParteProceedings,属于小型的诉讼,但毋须开庭审讯,香港知识产权署根据双方提供的陈述与证据做出判决,一般程序都需持续一年多。

取决于‘使用在先’的原则

遇有反对人对某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及已注册商标提出反对及宣告无效时,香港知识产权署取决于‘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谁于香港先使用,谁就可以将商标注册。所以被抢注的187个商标拥有人应及时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异议,免得企业的商标拥有权落入他人手中,招致声誉及金钱上的损失。

在异议及宣告无效的过程中,官方除了考虑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之间,或已注册商标与提出撤销一方的商标之间是否存有混淆的可能性之外,最重要还是要考虑双方之间谁是‘最先使用者’。当然,两者不存有令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则毋须考虑‘使用在先’的问题,但若果双方的商标的确存有令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双方便需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本身才是该商标的最先使用者,官方亦会就所呈上的陈述及证据判决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一方胜诉。

基于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商标条例有所差异,内地采取的是‘申请注册在先’的原则,所以内地的商标拥有权是由注册产生的,而由注册先后的原则来裁定商标权利,绝对贯彻内地<<商标法>>所倡导的‘申请在先原则’。

如何在香港对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提出商标异议

1)反对人需于在先申请商标公告期的3个月内填写指定商标表格,并一并递交商标异议理由书,反对人亦需将上述文件送往商标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2)香港知识产权署收到商标异议的申请表格及反对陈述书后,将通知商标申请人,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异议答辩书及将副本送达反对人。倘若申请人未能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3)反对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反异议答辩书后,同样需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证据送达香港知识产署及申请人。同样地,反对人未能于规定期限内提交反对申请注册的证据,亦会被视作放弃异议。

4)而收到反对人第二次提交的异议证据后,申请人需再次于规定期限内提交反对异议证据给香港知识产权署及将副本送达反对人。

5)反对人在收到申请人答辩证据后,必须根据申请人所呈交的答辩证据,在规限的期限内提交其他证据,但递交给官方的证据须严格局限于回应申请人的证据事宜,副本亦需送交申请人。除获知识产权署署长许可外,反对人及申请人不得提交进一步的证据。

6)在双方提交证据完毕后,知识产权署署长须定出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并将书面通知各方。

提出有力证据稳握胜算

要证明本身才是该商标的‘最先使用者’,提供证据及答辩书的时候切勿口讲无凭,无论是反对人或申请人都要呈交有力而真实的证据。综合过往处理过的案件,商标代理人一般会要求客户在异议过程中,提交以下的证据以作支持本身才是该商标最先使用者:

公司及商标背景

首先,客户必须注明公司的成立日期、业务范围,详细交代何时开始使用该商标。客户如能举出如何设计、构思该商标的过程,便可更有效地证明该商标确实是原创的,并无抄袭成分。必须留意,不少商标拥有人倾向将商标

注册在并未使用该商标的公司名下,这将会为异议过程中带来不利,因为对方可以抗辩商标拥有人在注册前并没有真正使用该商标,而不能证明在过去三年曾经使用该商标的证明,减低在商标异议中的胜数。

诚实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为了证明本身是诚实地使用该商标,商标代理人一般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的使用证据,例如呈交售卖注册产品或服务的照片,售卖该注册产品类别的店铺照片、包装照片、广告、展览宣传照片等有力证据。

营业证据

商标代理人亦会提议客户提供营业证据,例如:公司过去数年的营业额、销售单据、收条、发票、广告、展览或任何有关营业的单据,用以证明客户一直是以该商标售卖或经营该注册类别产品或服务。而且,客户亦可透过营业证据说明本身或公司一直是不断地投放大量金钱及资源来提高消费者对该商标及旗下产品或服务的认识,一旦商标不获注册或遭他人抢注的话,将会在声誉及金钱上招致莫大的损失。

正因为商标异议程序所涉及的处理及法律问题非常繁复,所以阁下的商标遇有被抢注或被异议的情况,应该寻找专业商标代理人的协助,好让商标代理人为你在异议程序之前,定出周密而全面的计划,才可于商标异议程序中稳握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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