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 商标法规 商标知识 商标转让 著名商标 商标案例
商标查询 商标论文 商标统计 商标书式 商标公告 商标分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争议 海关备案 裁定公告 国家免检
 
首 页 商标异议 异议答辩 驳回复审 驰名商标 中华老字号 著名商标 国家免检

辉瑞败诉ENVACAR案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EN-VACAR”具有不可注册性,维持了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4615号关于“ENVAC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EN-VACAR”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10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认为,该商标译名为“硫酸胍生”,是一种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ENVACAR”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ENVACAR”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的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于2004年9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辉瑞公司认为,因为“EN-VACAR”商标使用于抗高血压药物的商品上历史悠久,享有盛誉,所以才会出现被商评委误认为是该种药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况。辉瑞公司请求法院撤销[2004]4615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并确认“ENVACAR”商标可注册性。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以申请商标“ENVACAR”具有不可注册性。

另外,一中院认为,被告商评委引用正式出版物对相应词汇的解释,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形下,应予以确认。原告提出其申请商标“ENVACAR”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的商标,而非某类药品的通用名称,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其观点。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发自北京

欢迎转载,转载请标明出处,网站名称:中国商标异议网,网址:http://www.chitm.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 一周法治热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
下一篇: 美国辉瑞产品公司输了“伟哥”商标官司
商标查询  
用户:
密码:
 
  相关链接>>
·方便面企业商标之争 白象
·不准“娃哈哈”商标转让
·工商部门提醒商标申请谨防
·江西信丰引导农民走商标注
·永州加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
·不贴商标产地不明一黑经销
·企业莫患“商标短视病” 
·“鑫缘”认定为中国驰名商
·广州著名商标首试网上申报
·凯盛获“中国驰名商标”荣
·物流公司状告百度广告商标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看傍名牌
·假冒他人商标开店
·音同形似易混淆企业、消费
·从商标的显著性特征谈中小
·“红辣椒”打假打出驰名商
·短信提醒,方便商标注册
·中消协全力支持起诉雀巢
·太白山药谷商标通过国家审
·5万学生校服印上厂家商标
·“铜都”商标被湖北抢注 
·30秒广告受冲击 黄金段
·谁能来"唤醒"千余节电专
·上海房价在房产新政实施首

 

电话:010-52638655,52638699 传真:010-58851333 Mail:chntmark#gmail.com(注意将#换成@)
版权所有 中国商标案件网 2003-2008 CHNTM.CN All Rights Reserved.200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