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认定驰名商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此外,各省市、自治区还就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申请、认定等程序作了众多的规定,大多属于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应当是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就涉案商标驰名承担举证责任。
1.关于知晓该商标的相关公众
相关公众一般应当包括,但不必局限于:(1)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和/或潜在的顾客;(2)使用该商标的那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3)经营、管理、使用该商标的工商业界。
2.关于该商标的使用及注册情况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未要求驰名商标为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在实践中也有先例,1988年,“力士Lux”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非注册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例。经中国中化集团申请,国家商标局于2002年2月作出决定,认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服务中的“中化”商标为驰名商标,同样的,非注册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还有近年认定的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的“小肥羊LITTLESHEEP及图”商标。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由于资讯科技与媒体宣传的飞速发展,没有实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完全有可能通过海量的广告宣传,在短期内获得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但是,由于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区分商品和服务,对于没有与之对应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并无实质意义,因此《商标法》十四条专门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目前在实践中也未有未经实际使用或者短期使用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先例。
3.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商标法》并未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申请认定驰名的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不宜少于3到5年。
宣传工作的程度涉及到广告宣传费、广告宣传的媒体覆盖度、宣传频率等方面,其中广告宣传费是法院衡量宣传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商标的宣传工作往往面对消费该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潜在市场,宣传工作的地理范围一般与市场开拓同步进行,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践中,覆盖全国各地的众多销售网点、代理渠道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数量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