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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中院确认雅倩公司所有商标“佳雪”为驰名商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chitm.cn点击数: 208 更新时间:2007-1-24

8月9日下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广东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要求法院确认“佳雪”注册商标(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商标网 )为中国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同时认定被告汕头市怡捷贸易有限公司在手套上使用“佳雪”为商品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这是继广东黑牛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通过司法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案件之后,又一宗在民营企业中颇有影响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该案原告宝兰丝公司和雅倩公司诉称,宝兰丝公司与雅倩公司是关联企业,宝兰丝公司主要负责与知识产权(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 中国商标网 )有关的工作,包括商标的注册和产品专利的申请等;雅倩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维权工作等。雅倩公司是集化妆品研发、生产、包装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化妆品企业,生产美发、护肤、美容、护发、洁肤等十多个系列、500多个品种的产品,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最著名的美容美发用品制造公司。1995年2月,原“潮阳市联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佳雪”文字商标,在1996年开始许可原告雅倩公司使用,1998年9月该商标转让到原告宝兰丝公司名下,原告雅倩公司仍是“佳雪”文字商标的被许可人。之后,两原告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方式,逐步建立了以“佳雪”商标文字为核心的、完整的商标保护和防范体系,“佳雪”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跨越三十一个类别,既有商品类商标,又有服务类商标。两原告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协定及议定国际注册国”、“香港”等国外(地区)申请注册了多个“佳雪”文字商标,使“佳雪”文字商标逐渐成为雅倩公司新的代名词。

2005年12月20日,两原告发现被告汕头市怡捷贸易有限公司在手套包装袋上以“佳雪”作为商品标贴并广泛销售。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利用原告“佳雪”商标的知名度销售手套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形象,使公司的营销和广告效应受到影响,削弱了“佳雪”这一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作用,侵害了原告宝兰丝公司和雅倩公司对“佳雪”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确认“佳雪”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佳雪”驰名商标的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系贸易公司,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各自生产经营范围相差巨大。原告的"佳雪"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不能扩大至全类别。故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佳雪“商标的侵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汕头中院一审查明,原告自1996年使用“佳雪”商标至今持续使用达10年,原告为宣传“佳雪”商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作了持续的、范围涵盖全国的宣传工作,产品年销售额巨大并不断上升,位于同行业前列,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在国际上受到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护,且有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佳雪”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宝兰丝公司和雅倩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依法对“佳雪”驰名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外的非类似商品上享有专用权。被告未经许可,以“佳雪”作为其销售手套的商标,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对“佳雪”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起到一定的削弱作用,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告违反了《商标法》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汕头中院一审判令被告应在其销售的手套上停止对“佳雪”驰名商标的侵权,同时拆除并销毁相关标识;并在《广州日报》和《汕头特区晚报》上刊发致歉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自己的损失和被告获利的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对外销售产品的数量,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和实际履行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作者宿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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