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新闻 商标法规 商标知识 商标转让 著名商标 商标案例
商标查询 商标论文 商标统计 商标书式 商标公告 商标分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争议 海关备案 裁定公告 国家免检
 
首 页 商标异议 异议答辩 驳回复审 驰名商标 中华老字号 著名商标 国家免检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4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改变了以往国家工商总局作为认定驰名商标单一机构的状况。司法认定在一些地方很快成为企业商标获得驰名认定的主要方式,法院受理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纠纷案件也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特点

我国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实行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将驰名商标的禁用效力扩展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领域。这种禁止“搭便车”的做法,是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

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是一个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特别保护(主要是跨类保护)的前提。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法院审理相关的域名纠纷或商标纠纷案件中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一个独立的案由,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二是法院不主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就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被动保护、个案认定”。这一原则符合司法权的被动性和消极性特点,即任何纠纷非经当事人提起,法院不得主动干预。

驰名商标的驰名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在发生争议的本次案件中有效,不得针对非特定的第三者,也不得针对其他市场竞争者。如果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法院才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纠纷或域名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以防止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过多过滥。对于当事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只有在涉及商标的跨类保护,确实需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的情况下,才予以认定。其次,应当严格依据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法规,正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的各个因素。

(一)对驰名商标认定因素的整体把握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5项因素是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某一具体个案中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某一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如“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就明显不是所有涉案商标都可能具备的。至于哪一个因素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起决定性的作用,应当由法院综合具体的案情判断。

(二)对驰名商标认定因素的具体细化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对一种事实状态作出的判断和认定。由于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5项因素比较原则化,为便于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可参照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加以细化。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最重要因素,商标法规定的其余4个因素都可被用来证明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适用该标准的关键是对“相关公众”的界定。驰名商标不同于众所周知的商标,这是由于并非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都以一般消费者为其销售和服务对象,特别是某些商品和服务只针对特殊的消费群体,因此,不应将“相关公众”界定为“一般公众”。具体而言,“相关公众”包括但不限于:(1)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2)生产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3)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其中的“消费者”应当解释为包含实际的和潜在的消费者。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一般情况下,可通过对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加以确定,如有必要,也可以通过委托社会调查机构进行消费者调查或民意测验确定。

在适用其他4个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时,应当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对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应由当事人提供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2)对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明,应由当事人提供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层级以及广告投放量、覆盖面、广告费用的投入等在内的有关材料;(3)对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的证明,应由当事人提供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行政机关或法院保护的有关材料;(4)对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的证明,应由当事人提供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企业资信状况的审查

驰名商标的创立是企业持续不断地改进商品质量、扩大商品广告宣传的结果,是建立在企业和商品信誉的基础之上的,反过来也会强化企业和商品的信誉、促进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的保持和增长,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当前,为预防某些不具备市场竞争实力的企业采用虚构诉讼的方式达到某些不正当的目的,在严格依照法定的标准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的同时,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显得很有必要。但企业的资信状况只是综合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因素。司法实践中,应审查的情况包括:(1)申请企业的信誉情况,包括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有无因违法经营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等;(2)申请企业是否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形,或者逃避债务的行为;(3)申请企业最近几年是否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投诉等;(4)申请企业最近几年获得的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等给予的各种荣誉等。

欢迎转载,转载请标明出处,网站名称:中国商标异议网,网址:http://www.chitm.com
关闭窗口
  上一篇: 最高法院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
下一篇: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研究
商标查询  
用户:
密码:
 
  相关链接>>
·中国第一个商标:白兔
·什么是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
·专家表示抢注“福妮”商标
·造假冒商标改签农药 江苏
·中国寻求商标保护 需提防
·什么是商品商标?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磺是什么
·商标异议量飙升 漫长等待
·商标异议裁定书日前公布
·“五羊雕塑”起纠纷 广州
·“磐英”商标异议有结果,
·七年商标战力帆首胜本田
·中国计算机报:谁的F1?
·安徽村民抢注“江心洲”
·渝企两商标遭奔驰“阻击”
·“喀纳斯湖怪”成为注册商
·Guomei等商标起争议
·“中杰快克”的终结:保商
·商标权利人频遭"暗算"
·我国正建立健全商标专用权
·农民卖菜挺认商标
·“统一”遭遇商标侵权政府
·安徽江心乡村民抢注“江心

 

电话:010-52638655,52638699 传真:010-58851333 Mail:chntmark#gmail.com(注意将#换成@)
版权所有 中国商标案件网 2003-2008 CHNTM.CN All Rights Reserved.2003-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