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从2001年7月人民法院在商标(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商标网 )、域名等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开始,至2005年4月底,人民法院共认定了“Rolex”、“奇正”、“红河”、“沃尔玛”、“DUPONT”、“立邦”、“国美电器”等29件驰名商标。而近半年来,通过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更是大幅增加。 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近日发布的消息称,目前泉州市拥有的24件驰名商标中,除了13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外,其余11件都是通过司法判决认定的。而这11件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7件是在今年获得的。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企业分析说,由于通过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需耗费不少时间,至少要一至两年才能申请下来。相比之下,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期限是6个月,一场官司打下来,一般只需半年到一年就能有结果。这也是近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火热的原因之一。 在10月22日至23日于珠海市召开的“商标纠纷有效处理与品牌战略高级研讨会”上,中国知识产权(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 中国商标网 )研究会会员廖俊铭也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巧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引起了与会企业的极大兴趣,而这其中也包括了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 实践中,行政和司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已经引发了一些争议。除“小肥羊”等几个未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起关注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21金维他”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认定,以及西安杨森公司与广东佛山市圣芳公司在不同类别注册的“采乐”商标分别获得行政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更引起业界的争论。 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热,来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位法官指出:“我觉得这只是暂时的,这种现象不会持续很久,因为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有自身的局限性,企业应该理性对待。” 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曾强调,人民法院对审理案件中涉及的驰名商标问题,采取的是积极审慎的态度,按照“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进行认定。所谓“被动保护”是指只有在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若不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作出认定,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个案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等案件中,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才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驰名商标的保护越来越显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在案件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了中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非常复杂,有关部门也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机制。 链接: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