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保定市中级法院民事三庭对山东烟台西苑制药厂侵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寿比山”注册商标(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商标网 )专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据案件主审法官介绍,这是保定市审理的首例确认驰名商标案件。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山东烟台西苑制药厂等侵犯其商标权一案,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山东烟台西苑制药厂生产的西苑牌吲达帕胺片的商品外包装上使用“新寿吡山”作为商标,同时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山”字的图案、颜色,其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诉至保定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没收、销毁涉及侵权的商品,并判决被告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另请求法院确认其文字注册商标“寿比山”和图形注册商标“山”字为驰名商标。 中级法院民事三庭经审理认为:“寿比山”文字商标及“山”字图形商标是原告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应受保护。自1997年来,原告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数年的广告宣传,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故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山东烟台西苑制药厂和大样制药有限公司在其西苑牌吲达帕胺片上使用与原告图案、颜色相近的商标装潢,造成误认、误购。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权。就此,保定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山东烟台西苑制药厂等二被告停止侵权。销毁现存的涉案商标名称及标识的全部包装盒和全部产品,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