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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实施概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chitm.cn点击数: 157 更新时间:2007-12-6

《展会知识产权(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 中国商标网 )保护办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会展业的繁荣发展,展览会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而且由于展览会的临时性和流动性等特点,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很难按照知识产权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办案程序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企业对海外参展、开拓海外市场越来越重视,很多中国企业都积极准备参加国外展会,但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展会上,中国参展企业是国外企业细查、投诉的核心。尤其在国际性的大型展览会上,我国展品往往成为外国企业收集中国企业侵权证据的集中营。一些外国企业会在细微之处察出动静,进而对中国展商发起进攻,有些国外企业在展会上投诉不成,就跑到中国进行跨国投诉,使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形象大大折扣。

因此,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商务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商标网 )局和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1月10日颁布,3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展会期间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予以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确立了展会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协调、监督、检查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展会管理部门在维护展会交易秩序方面的义务,从而推动展会管理部门更加重视和积极主动维护展会知识产权,并强调了展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参展方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等方式,根据自身举办展会的特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后,《办法》明确了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并对有关行政和司法调查予以配合的义务。2、考虑到不同展会的特点,从最大程度便利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考虑,协调行政执法能力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加强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展会时间三天以上的(含三天),或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当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对于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则由展会主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3、为了便利权利人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办法》明确了投诉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投诉的接受和受理。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答辩权利以及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展会主办方在处理知识产权投诉程序方面的职责,并明确了展会投诉机构在收到投诉后的移送程序。4、根据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的不同特点,分三章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是确定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负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对侵权投诉不予受理的条件,三是明确了地方专利、商标和版权管理部门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和处理职能。5、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可经展会主办方确认,由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这样,保证了在展会结束后,有关案件的继续处理。6、对于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了根据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予以处罚之外,办法还根据展会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介绍侵权展品的宣传材料、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此外,对于参展方侵权成立的,展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公告,展会主办方应禁止有关参展方参加下一届展会。另外,为了避免展会主办方为了经济利益懈怠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办法》还规定对于保护不力的主办方,应由展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取消其主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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