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师在企业并购实施阶段的作用 在此阶段律师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代理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工作的到位与否会关乎到企业并购的成败.保密协议的内容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会略有不同.但大体上都会对并购进度作出规定.以及一些重大事项的披露等. 2、拟订谈判的策略,一位出色的并购律师会在谈判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很可能能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这就要求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尽可能的收集到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信息.这些信息也是目标企业极力回避的信息,调查到了足够数量的此类信息在谈判中就能做到游刃有余. 3、制定并审查谈判记录.谈判记录从法律上来说并不具备严格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协议的履行出现了问题谈判记录也能起到证明一些事项的作用. 4、当谈判出现僵局时及时的进行协调处理,谈判中出现僵局是很正常也是很常见的事.作为并购律师应该起到化解分歧调和矛盾的作用 5、制作谈判意向书,其中包括并购方式,价款,是否需要目标公司股东会同意,是否需要行政许可(通常目标企业为国有企业或者是大型的上市公司的话都需要相关部委的批准审核.) 6、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企业并购活动中可以有多种并购方式,如果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即以最低的资本成本产生最大的资本控制力.如果并购企业选择不当就可能被上沉重的负担.就可能影响并购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如何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是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企业并购运用较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途径主要有内部留存、增资扩股、金融机构信贷、企业发行债券、卖方融资、杠杆收购等。 (1)融资扩股 收购方选择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现金来收购目标公司时,最重要的是考虑股东对现金增资意向的强弱。就上市公司而言,拥有经营权的大股东可能考虑其自身认购资金来源的资金成本、小股东认购愿望的因素等,同时,还要考虑增资扩股对其股东控制权、每股收益、资产收益率、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非上市公司,若股东资金不足而需要由外界特定人士认购时,大股东可能会保持控制权宁可增加借款而不愿扩股。 (2)股权置换 股权置换实际是公司合并中采用较多的一种方式。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收购者若将其自身的股票作为现金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由买方出资收购卖方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卖方股东取得资金后认购收购方的现金增资股,因此双方股东不需另筹资金即可实现资本集中;二是由买方收购卖方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而由卖方股东认购买方的增资股,这样也可以达到集中资本的目的。 股权置换完成以后,新公司的股东由并购公司的原有股东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共同构成,其中没有改变的是并购公司的原有股东继续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改变,这种控制权会被稀释。 (3)金融信贷 金融信贷是企业并购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在国外比较流行。由于这种贷款不同于一般的商业贷款,要求收购方提前向可能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就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坦诚的磋商,即使需要保密,也需要在收购初期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要求,因为这种贷款与一般的商业贷款相比具有金额大、偿债期长、风险高等特点,故需较长的商讨时间。 (4)企业发行债券目前在我过并购的实践中还很少发生.主要是因为我国先行的法律法规只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更不用奢谈允许企业发行债券来从事并购活动了. (5)卖方融资(推迟支付) 在许多时候,并购双方在谈判的时候会涉及并购方推迟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的情形。这是在国外因某公司或企业获利不佳,卖方急于脱手的情况下,新产生的有利于收购者的支付方式,与通常的“分期付款方式”相类似。不过这会要求收购者有极佳的经营计划,才能取得“卖方融资”。这种方式对卖方的好处在于因为款项分期支付,税负自然也分段支付,使其享有税负延后的好处,而且还可以要求收购方支付较高的利息。 (6)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方为筹集收购所需要的资金,大量向银行或金融机构举债,或发行高利率、高风险债券来完成并购交易的行为。这些债务的安全性以目标公司的资产或将来的现金流入作担保,与其他并购融资方式相比,杠杆收购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收购公司用以收购的自有资金远远少于收购总资金,收购资金系借债而来,贷款方可能是金融机构、信托基金、个人,甚至可能是目标公司的股东;第二,收购公司用以偿付贷款的款项来自目标公司的资产或现金流量,即目标公司将支付其自身的售价;第三,收购公司除投资非常有限的资金外,不负担进一步投资的义务。杠杆收购在提高财务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这种收购的大部分资金依赖于债务,需要按期支付债息,沉重的债息偿还负担可能令收购公司不堪重负而被压垮。收购后公司只有经过重组,提高经营效益与偿债能力,并使资产收益率和股权回报率有所增长,并购活动才算真正成功。 以上这些融资渠道在企业并购实务中起到了或轻或重的作用,但是企业并购的基本标志是所有权的转让,并购完成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仅依靠上述融资渠道来筹集并购资金很难达到要求。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加之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在初始阶段,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还是比较的有限.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拓宽融资渠道是势在必行,我们必须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充分调动一切有利因素,使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渠道更加顺畅。 7、并购交易中的风险避让,我们必须认识到风险是和机遇并存的.通过企业并购发展壮大的企业有不少这样成功的例子.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因此而破产倒闭的也比比皆是.因此风险避让的重要性无庸质疑!在这里我们将重点论述. 企业并购中的风险简单说来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信息错误,即我们前期收集的大量信息有虚假的成分存在。这也无可厚非,现代社会就连个人都会很注意自己的隐私更何况企业了。应该这样对待我们收集的信息就是这中间必定会有虚假的成分存在。这样就可以未雨绸缪及早安排对策。(2)第三方攻击,在本企业对目标公司如火如荼进行收购的同时可能会跳出来一个第三方来搅浑水。动机可能很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增加了收购的难度。(3)反垄断。即目标公司是否有实力和可能对本公司进行反收购。这在市场上也是家常便饭。 并购交易中的风险避让。下面让我门简要了解一下西方并购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风险避让的方法,即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这是指并购协议中风险避让的四类重要条款,这四类重要条款是买卖双方异常激烈地讨价还价的关键所在,也是充分保护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它们分别是:(1)陈述与保证。在合同中,双方都要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与保证。其目的有二:一是公开披露相关资料和信息;二是承担责任;(2)卖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到交割前一段时间内,卖方应作出承诺,准予买方进入与调查、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在此期间不得修改章程、分红、发行股票及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等;(3)交割的先决条件。在并购协议中有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即我们常说的合同解除;(4)赔偿责任。对于交易对手的履行瑕疵,并非无可奈何。合同还可以专设条款对受到对方轻微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通过减扣或提高并购价格等途径来进行弥补或赔偿。 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产权交易市场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法律监管上来说都尚处于发育阶段的国家,在并购风险避让方面有许多可借鉴之处。此外,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有效地避让并购交易中的风险,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保证。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以降低债务不履行而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风险,有适用保证的必要;(2)物权担保。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特定的财产或者依照法律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3)定金担保。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4)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在权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运用的法律制度,保全措施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种形式;(5)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属于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避免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预先采取的某种限制性处分的强制措施。 8、缔结并购协议.即从法律上最后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