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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9  

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

销。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3个月的期限,称为异议期。

(1)设立异议程序是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中提出,

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无限期拖延,影响对商标权利的及时

确认和保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因此,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超过3个月异议期的异

议期,商标局不予受理。

(2)异议人是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它既可以是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异议内容与审查标准相一致,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任何

一条或一款,异议便可以成立。

(3)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正副本各一份寄送商标局。异议书须写明被异议

人的商标名称、图形;初步审定编号;商品类别;《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陈述异

议理由等。同时,须写明异议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图形;核定商品及类

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4)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在限期内不

能答辩或拒绝答辩的,异议载定照常进行。商标局处理异议案件时,保障异议人与被异议

人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认真研究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被异议商

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异议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异议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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