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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多“苏宁”告“芬宁”不能“傍大牌”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31  

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苏宁”告“芬宁”案,以“芬宁”败诉而终结。作为我市迄今“驰名商标第一案”,此案给商家和消费者都上了一堂维权课。

“苏宁”旁边冒出“芬宁”

此案原被告分别是:住所地在南京市山西路的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广化街的常州市芬

宁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

来自南京的“苏宁”,在常州面市已十多年之久,近年来在常州乃至全国各地生意越做越火,跻身全国最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行列,在全国25个省(直辖市)的76个大中城市设立了近300家大型家电连锁店。

相对而言,“芬宁”无论销售量、市场影响力都不可同日而语。

2002年,市中心广化桥边的苏宁门店旁冒出了一位不速之客,店招用行书格式书写,乍看象“苏宁”,仔细看又分明是“芬宁”,除了外立面店招相似,内部装饰也相近。芬宁手机大卖场的出现,让“苏宁”很不舒服,“苏宁”认为,两店相距如此之近,顾客难免认作一家。“苏宁”还发现,“芬宁”在市中心南大街和中联商场两处门店的店招,也采用了易于混淆的字样。

工商难作决断

对于“芬宁”的做法,“苏宁”认为有明显的主观意图,他们多次派人与“芬宁”交涉,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后来,广化桥一带拆迁后,“芬宁”店重建,店招改用了规范的正楷,字形看上去与“苏宁”有明显区别,但南大街和中联两处的招牌,依然采用了手书体。

“苏宁”不肯罢休,愤而向常州市乃至江苏省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调查情况后,深感棘手。常州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徐榕高告诉记者,“芬宁”拥有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的“芬宁手机大卖场”字号,仅从工商管理部门适用的法律条文,无法对“芬宁”进行处罚。“芬宁”的字体很独特,不是规范的正楷或行书,类似于随意的手书体。而工商部门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店招字体必须使用规范字体。徐榕高认为,解决这起纠纷必须“求助”法院。

法庭上的激烈争辩

今年1月9日,“苏宁”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芬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鉴于该案专业性较强,市中院依法组成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徐榕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就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辩论焦点一:芬宁使用“芬宁”字号合不合法?

原告称,被告在商场外立面店招宣传和内部装饰中,故意将“芬”字用行书格式书写,造成相关公众将“芬宁”误认为“苏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芬宁辩称:“芬宁”是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使用的字号,他们在店招中使用“芬宁”字号,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法院认定:“芬宁”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变体芬宁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可以认定是被告使用未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

法院还认定:“芬宁”在其另一门店使用“芬宁手机城”的标识,“芬宁”用行书,“手机城”用楷书,而“芬宁手机城”并非其企业名称,其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常州市芬宁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此种行为也可认为是使用非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

针对第二个辩论焦点——“苏宁的销售行为是否具有注册商标权?”

法院经大量证据查明,苏宁电器在全国各地开办家电零售连锁商场,向加入该连锁经营体系的家电零售商提供信息咨询、形象设计、管理辅助、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连锁经营中的“商业管理辅助”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商标注册第35类范围之内。

辩论焦点三:“苏宁”是不是驰名商标?

“芬宁”认为认定“苏宁”是否是驰名商标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驳回“苏宁”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苏宁”和“芬宁”两者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要判定被告在手机等销售服务过程中使用变体“芬宁”服务标识的行为是否侵权,就必须对原告的“苏宁”注册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对“苏宁”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根据苏宁的大量数据资料证明,市中院认定苏宁注册的证号为811873号苏宁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也是我市法院认定的首例驰名商标。

前不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芬宁”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苏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原被告均未提出异疑和上诉。

商标争议多,专家作提醒

据徐榕高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企业数量日益增多,由商标引发的争议也日益频繁,全市目前250万个商标,数千家企业,难免雷同。市工商部门平均每月受理此类投诉六七起之多。

专家提醒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要注意两点,一是经营者要诚实信用使用商标,不搭便车,不傍大牌,因为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增强商标认同感,提高鉴别能力和警惕性,防止被侵权行为所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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