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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8  

实施商标战略振兴湖北经济

为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扩大“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影响,加强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管理,省工商局、省商标协会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以鄂工商商广〔2006〕128号文件印发,现予以公告。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商标协会2006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宣传“湖北省著名商标”,加强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是指由湖北省商标协会统一设计制作的,供全省著名商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使用的专用标志。第三条凡使用该标志的著名商标权利人,必须接受省商标协会的监督。第二章标志的使用第四条凡商标被湖北省工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在有效期内,均可按规定的格式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表明其商品或服务商标是湖北省著名商标,无需另外申请。第五条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有效期与湖北省著名商标相同。企业一旦丧失“湖北省著名商标”资格,即丧失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资格。第六条“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必须使用在湖北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用于该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第七条凡未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或与其相似的图案用在其产品或广告宣传上。第八条标志使用的范围:(一)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它附着物上使用该标志;(二)使用该标志进行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各种广告宣传;(三)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标志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湖北省著名商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质量优良。第十条标志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设计图案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志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确因实际需要改变的,须报请省商标协会同意。第三章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第十一条标志使用者应由专人负责该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使用标志台账,确保该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或馈赠该标志。第十二条“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由各使用者自行印制,该标志的印制参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标志的印制使用情况,应报经湖北省商标协会或其委托的所在地行业协会备案。第十三条对擅自使用、仿冒“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它损害“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形象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湖北省商标协会应要求其纠正,并根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侵权和违法责任。第十四条湖北省商标协会或经湖北省商标协会委托的所在地行业协会负责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进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商标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省工商局、省商标协会制定的《“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由省工商局组织公开征集、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今天在湖北日报予以公布。记者就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及标志使用等有关问题对湖北省工商局局长刘贤木进行了专访。记者:我省现有多少“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能得到哪些保护?刘贤木:我省自1992年起开展首届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当年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60件。1996年第二届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150件。1997年省工商局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省著名商标享有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资格,并享受以下特殊保护:一是该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识;二是该商标所系商品视同“知名商品”,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上擅自使用或仿冒;三是该商标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也就是说湖北省著名商标在省内视同驰名商标保护。另外,我们正在积极争取省人大立法,制定《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地方性法规规范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加强著名商标的保护。记者:申报湖北著名商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报?刘贤木:申报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人为本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争议;二是商标连续3年以上依法使用,且广告宣传面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三是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市场信誉良好,且近3年的销售(经营)额、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四是申请人商标法律意识强,商标使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五是申请人从事该商标产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备、合法。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工商局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市、州工商局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市、州工商局申报;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向省工商局申报。记者:为培育湖北省著名商标,营造良好的争创氛围,省工商局采取了哪些措施?刘贤木:近几年,省工商局把培育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作为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举措,有效促进了湖北商标质的飞跃。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有注册商标5.4万余件,著名商标421件,驰名商标14件(今年新增2件)。一是抓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和争创意识。通过培训、讲座、竞赛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面向企业广泛宣传商标法律法规,为争创著名商标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几年来,省工商局、省商标协会先后组织开展了“湖北省著名商标楚天行”、“著名商标企业产品展示展销会”、“驰名商标新闻发布会”等宣传展示活动,组织28家企业参加了在深圳举办的“2005年首届中国商标节”,既展示了我省商标发展与管理工作取得的成就,也宣传推介了我省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扩大其社会影响,得到了地方党政领导的肯定和广大企业的好评。二是抓发展不断扩大我省注册商标总量。按照“增加数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在继续做好工业产品注册商标发展工作的基础上,省工商部门针对湖北作为“农业大省”的实际,将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注册保护作为商标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省工商局、省农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制定了《2006-2010年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发展规划》,并在宜昌召开了全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会议,专门部署农产品商标发展保护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注册商标发展已经形成由城市向农村延伸、由传统产业领域向新兴行业领域延伸、由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企业延伸的发展态势。三是抓创建积极培育湖北著名和中国驰名商标。在全省着力建立“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商标梯次结构。按照“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定向培育、跟踪服务”的思路,省工商局在第五届著名商标中选择31家企业作为驰名商标创建联系点,进行重点指导、跟踪服务;2005年在随州召开了全省30多家企业参加的“创立驰名商标研讨会”,引导企业增强争创意识和商标保护理念,走品牌经营发展之路。各地工商部门也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了一批创建联系点。近两年来,省工商局先后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了8件商标申报驰名商标,其中“舒蕾”、“红金龙”、“稻花香”、“宜化”、“马应龙”等5件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政府每年都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黄石、襄樊、十堰、咸宁、恩施、随州、仙桃、潜江等市州相继认定了一批本地知名商标。今年年初,我们对高科技企业商标状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有针对性地对高科技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培训,提高我省高科技品牌效应。四是抓保护为驰名、著名商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2004年以来,全省工商部门以保护驰名、著名商标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汽车、服装、酒类、盐业、农产品、“三专店”等行业领域商标专用权整治行动。在为期一年半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8.5万人次,检查经营户23.3万户、市场7132个,捣毁制假窝点88个,没收侵权商标标识69.4万件(套),销毁侵权商品8.7万件,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1578件。省工商局还积极推进全省驰名著名商标协作保护网络建设,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整体联动、协作保护”的原则,以市州为单位,建立驰名、著名商标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以信息化网络为平台,实现省市县所四级商标协作保护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在执法行动中,各地充分发挥全省商标保护网络信息查询的作用,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下一步,还将建立中部地区六省联动的商标协作保护网络。积极推动相关地方立法也是工商部门加强著名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目前,《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已被省人大列入了地方立法预备规划。记者:“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是如何产生的?它有何寓意?刘贤木:为了树立湖北省著名商标品牌形象,扩大著名商标的影响力和效果,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省工商局组织了我省“著名商标标志”设计工作。为此,我们面向社会开展“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征集评选工作,共征集标志200余件。经过专家评选、省工商局审核、报经省政府审定,最终确定了全省统一的“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该标志图案采取底色为蓝色、正负形结合形式。正形为“编钟”造型,寓意为政府与企业共同精心铸造著名商标,并使其名声像钟声一样远播千里;负形部分是以注册商标“R”字母变形成一只荆楚文化标志物——火凤凰造型。在体现标志所应具有的严肃性、认知性的同时,准确反映了独特而强烈的湖北楚文化特色。统一设计和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目的在于扩大我省著名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消费者中树立良好形象,使其真正成为附加值高、美誉度好、竞争力强的“金字招牌”,从而提升著名商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全省经济竞争力。记者:如何正确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刘贤木:为加强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管理,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商标协会制定并印发了《“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凡商标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有效期内,具备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资格,无需另外申请。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有效期与湖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相同。凡未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或与其相似的图案在其产品或广告宣传上。按照规定,“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必须使用在湖北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用于该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应严格按照标志设计的图案,不得自行改变该标志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确因实际需要改变的,须报请省工商局、省商标协会同意。记者:全省421家著名商标企业统一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如何保证该标志规范使用?刘贤木:《办法》规定,标志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湖北省著名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质量优良。同时还应有专人负责该标志的管理、使用工作,建立使用标志台账,确保该标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标志。该标志的印制参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印制使用情况需报经湖北省商标协会委托的所在地行业协会备案。对擅自使用、仿冒“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及其它损害“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形象的,湖北省商标协会应要求其改正,并根据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责任。省商标协会或经其委托的所在地行业协会负责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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