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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达”立体商标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案例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8  

 因要求将“芬达”饮料瓶注册为立体商标而未获批准的可口可乐公司,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因“芬达”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据此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据了解,“芬达”饮料瓶的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瓶型是一种三维标志。可口可乐公司认为,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这种瓶型是盛装其生产的“芬达”饮料产品的特有瓶型,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而且瓶型立体商标在多个国家都已获得注册,明显具有显著性,商评委应该允许其注册。

而商评委坚持认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别于其他普通瓶形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

今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诉商评委驳回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案,并做出了前述判决。

在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中,商标本身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通过该案件可见,与平面商标一样,使用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必须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区别的规定,不能把任何具有立体感的三维标志或者形状都作为立体商标进行注册。否则,其它同类商品的生产厂商或者经营者就无法再制作或者经销类似形状的商品,这对于其他生产厂商或者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芬达”饮料瓶商标,其设计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而不是为了与其他商品相区分,所以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对此,我们认为三维标志的所有人可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方案对其设计进行保护:1)在立体商标中添加其它具备显著特征的部分,使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或2)通过其它方式对该设计图形进行保护,如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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