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词
五、“圣元”商标与引证商标“宜品”加图形属于两个不同的商标,被答辩人不应将两个商标混在一起移花接木,对抗答辩人的注册申请。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的异议商标是“宜品”,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异议材料中看到的是大量的“圣元奶粉”的广告宣传,而怎么也找不到引证商标的任何宣传和使用材料,被答辩人试图用“圣元奶粉”的广告宣传和使用证明代替引证商标(宜品加图形)的广告宣传和使用证据,以求证明引证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答辩人的行为属移花接木、偷梁换柱。“圣元奶粉”商标和引证商标“宜品加图形”虽为同一主体所有,但“圣元奶粉”著名并不代表引证商标著名,如果被答辩人认为引证商标著名或者驰名应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六、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独创,不存在模仿和抄袭,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被异议商标“宜品”虽非固定词组,但其作为商标的产生,是答辩人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在产品上市之初,独立创造思考得出,该商标蕴涵了答辩人对其产品的良好祝愿和殷切期望,“宜”为“适宜”的意思,“品”为“品尝”,“宜品”商标是答辩人希望自己的产品能有良好的口感,宜于品尝饮用,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然而,被答辩人在异议申请中却说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指责和抗辩是毫无根据,无中生有。答辩人商标产生之初,答辩人并不知道被答辩人引证商标在29类获得了注册,而且,被异议商标为单纯文字,外观造型也比较特别,引证商标则为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两商标在整体上有较大的差异性,两商标中文文字之所以相同,属完全巧合,就向两个人的名字一样,常常出现重名重姓,而且好多都不是固定的词组,难道能说他们是相互模仿吗?所以,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商标是抄袭和模仿被答辩人的引证商标,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属一厢情愿的霸王逻辑,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为了达到阻止答辩人注册的目的,真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词。
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答辩人恳请国家商标局不以主体的强弱而倾斜法律的天平,秉公执法、公正裁判。
被答辩人属中外合资企业,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经营规模都远远超过了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所取得的成就和对社会作出的贡献,答辩人表示敬佩和尊敬。但在本案中法律是裁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熟是熟非的唯一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虽然被答辩人的实力强于答辩人,但这不应是本案裁判考虑的因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文明经济,市场经济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但坚决反对弱肉强食。
综上,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并非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也非驰名商标;答辩人注册“宜品”商标不存在主观恶意;所以,答辩人申请注册“宜品”商标并无不当,既没损害被答辩人的在先权利,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故,答辩人恳请贵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申请,核准答辩人的注册申请。
答辩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赛维食品饮料食品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