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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书中‘不法商人’引争议”追踪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9  

“海丝”商标在泉州申请后被提出异议,异议者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称商标申请人为“不法商人”,商标申请人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报6月19日B3版曾作相关报道)。上周五,商标申请人状告泉州市文物管理局、文物保护研究中心、丰泽区中信商标事务所的民事侵权案在丰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例商标注册申请人状告商标代理机构案。据悉,此案将于近日由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原告】

造成很大名誉损害

在庭审现场,“海丝”商标的申请人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称,因为异议者在商标异议申请书称申请人为“不法商人”、“置诚信、道德于不顾”等,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名誉损害。

林栋梁说,单位有不少员工因为听到了社会上对他的传言,将他误认为是不诚信的不法商人,因而向他提出了辞职。这些都给自己的工作、生活、精神上造成了压力以及经济损失。他认为,他与中信商标事务所是同行,都是从事商标代理工作,商标所将含有这些字眼的商标异议书递交到商标局,而商标局与自己是管理和业务指导关系,当然会损害到自己今后的商标代理工作。

林说,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可以对商标提出异议,商标事务所也有权代理,但应该尊重别人的权利,不能在行使自己的答辩权的时候作出诋毁他人的言行。况且,商标法中没有规定损害他人申请在先的行为就是不法商人。

向被告索赔1万元

庭审中,林栋梁除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他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在当地媒体上向他赔礼道歉外,还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他认为,商标异议申请书递交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自己在福建省商标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自然会被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发现,从而对外宣扬,自己的老同学本来要请自己为其申请商标,结果也是听了业内人士的传言,对他产生了看法,转而找其他代理机构申请了四五个商标,这些本应是自己的工作。林栋梁认为,四五个商标的代理费用1万元估算并不为过。

【被告】

抢注是不诚信行为

三名被告的委托代理律师认为,他们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并没有捏造事实,“不法商人”等字眼都是有事实依据的。

“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海丝”已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文化专用名称,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海丝”已成为泉州市的文化标志,不应被个人独占注册,如果注册了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林栋梁生活在泉州,又从事商标代理工作,不可能不了解“海丝”文化品牌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却多次为他人代理申请“海丝”商标的同时,也为自己抢注了多件“海丝”商标。这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三名被告的代理律师说,民事侵权的判定标准是看有无过错、是否产生不良后果、过错与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个人隐私的是违法行为。他们的商标异议申请书是递交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并没有对外公开。再说,称其为“不法商人”、“不讲诚信”也不能算是个人隐私。

被告律师认为,他们所做的行为没有过错,至于林栋梁的员工因听到传言而对他产生看法,提出辞职跟此事没有因果关系。一个人的人品好坏并不代表不会做错事、犯错误,两者是没有多大关系的。所以,他们一致认为,林栋梁所告之事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相关链接

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于2002年9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海丝Haisi”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12月初审公告。泉州市文物管理局、泉州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认为,在泉州市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断努力下,“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海丝”已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文化专用名称,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海丝”已成为泉州市的文化标志,不应被个人独占注册。外省也有人注册“海丝”商标,并已多次发现“海丝”商标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类别刊登在商标初审公告上,有的甚至已经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为了抑制这种现象,他们委托泉州市丰泽区中信商标事务所对泉州该商标的申请人提出异议。

中信商标事务所的商标代理人苏某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除了对异议的原因加以详细的说明外,外加了某些抢注者为“不法商人”等字眼。泉州“海丝”的商标申请人林栋梁认为已对他构成了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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