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中国粮油公司拥有的“长城”及图形注册商标,被处以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福州正大酒业有限公司不服,将福州市台江区工商局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该公司又提起上诉。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台江区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2005年10月27日,台江区工商局根据中国粮油公司投诉,现场查获福州正大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经销商标侵权的“假日长城村”及“长城假日”系列葡萄酒5636箱,案值40万元。同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留、封存上述商品。2006年1月17日,台江区工商局作出处罚认定,福州正大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假日长城村”、“长城假日”系列葡萄酒的瓶贴突出使用“长城”字样,并将“长城”图形作为主要构图,侵犯了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