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奉源步云”商标异议答辩案
异议人:奉化市步云集团有限公司
答辩人:广东蒂芙尼服饰有限公司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异议人认为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与自己于1992年已被核准注册的“步云”商标构成近似提出异议,理由为:一,“步云”商标为其所独创,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奉源步云”商标与其极为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二,答辩人为异议人的代理经销商,以此推定答辩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注册的恶意。
而我公司代理的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奉源步云”商标与异议人商标的含义根本不同,外形也有很大差异,并不构成近似,更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另外,异议人提出的“代理经销商”的观点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恶意注册的观点不足以采信。我司对此进行了异议答辩,商标局经审查依法做出了“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奉源步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评述:
由此可见,异议答辩程序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异议人纵有诸多的异议理由,但缺乏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最终还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是商标局裁定案件的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