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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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争议,是为了保护注册在先的商标的专用权,使它不受损害。因而法律规定再一次给予申请裁定的权利。例如,上海一食品厂的“大白兔”奶糖商标早已注册,并已成了名牌。而某省一食品厂注册了“白鼠”牌奶糖商标。上海厂对“白鼠”牌奶糖注册后一年内提出争议,申请裁定。经审查,“白鼠”图形画得与“白兔”图形一样,包装图案、颜色也相似。把这两个商标的商品放在一起,或不放在一起,消费者均会误认“白鼠”奶糖就是“大白兔”奶糖。因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白鼠”奶糖的商标,维护了注册在先的“大白兔”商标的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