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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免检”合理性的商榷

 
作者:商标异议网 文章来源:www.chitm.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6  

9月3日《新京报》刊载《谁有权评定“中国名牌”》,作者何兵先生在文尾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政府是否有权力随意放弃自己手中的职责,拒绝履行法律上应当承担的义务?

据笔者所知,这是媒体上第一次出现对“国家免检”制度的公开质疑。不过,仔细思考这一问题,却发现问题的真正求解并不简单,“国家免检”制度的存与废,都面临相当棘手的法理难题。

从公民的角度来看,公民授权组成的责任政府,理所当然应该对直接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产品质量进行全方位刚性监管。也就是说,我们到市场上买到的商品,必须由政府保证其质量,如果市场上出现不合格商品,一方面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也难逃监管失职之责。为了保证合格商品进入市场,政府就必须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认证、强制性国家标准等一系列刚性监管措施,把不合格产品堵截在生产源头,防止其进入市场。从这个意义上看,政府的确应该牢牢握紧手中的监管权,对所有产品进行一视同仁的、严格苛刻的检查和审视,以履行法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始于2000年的“国家免检”制度,其依据是2000年3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实行的目的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按照质监总局官员的话说,是为了“扶优扶强、引导消费、拉动内需、促进出口”,这无疑都是良好的行政目标。而且从客观情况看,实行了几年,的确基本上达到了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这就出现了一个法理上的难题:政府的确应“滴水不漏”地进行检查监管;同时,以政府信誉为优质企业的优质产品进行某种事实上的担保,的确又有一定的激励作用等正面效果,社会效果不能完全否定。那么“国家免检”制度究竟有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呢?

不妨从收益和风险的角度来观察这一问题。实行这一制度,收益自不待言,风险当然是“不合格产品混入、消费者权益损失、政府信誉受损”等几种。客观地说,通过“国家免检”认证的企业,基本上还是珍惜商业无形资产并继续严格质量管理的,负面的事例并不太多。也就是说,从实践情况看,风险有,但并不很大。但是问题在于,政府是否有权力把这种风险(虽然不是很大)置于公民面前?

法律已有的补偿机制是,《免检办法》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但是显然,这种补偿在现有的较为“软性”的《质量法》框架下远远不够。有一种思路是,建立“免检企业发生质量事故后强制退出市场”制度,把企业的违法成本极大提高,也就是把公民和政府的风险全面转移给企业,这当然不失为一种思路,但即使如此,仍然没有破解前面所说的法理上的尴尬和难题。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法理上的问题是,“国家免检”制度实际上是政府对自身监管责任的某种形式的放弃,这种放弃是否经过了公民的同意和授权?质监总局仅凭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的《免检办法》,是不是就合法地获得了这一“放弃的权力”?如果公民愿意进行这种授权的话,又应该走怎样的立法途径?

“国家免检”制度的存与废,关系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和生活,涉及公民与政府、法理与实际的关系,以及政府如何使用公民赋予的权力履行自身义务的深层问题,值得各界进一步思考,探究完善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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