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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须严把“三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chitm.cn点击数: 215 更新时间:2007-4-27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公布了2006年全省知识产权(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 中国商标网 )司法保护情况,福建各级法院2006年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商标网 )20件。为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福建法院提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须严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监督指导“三关”。

福建省高院副院长何鸣介绍说,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须遵循“因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有效”原则,只有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中对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才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考虑是否应当予以认定;在具体个案中,还要考虑涉讼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不实行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何鸣说,在事实认定方面,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须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法院须结合上述因素,全面审查请求认定的商标是否符合要求,并派员深入相关企业考察核实,确保判断准确。在监督指导方面,福建法院系统通过强化落实事先向上级法院汇报、判后备案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指导和具体案件的监督,在全省范围统一掌握司法认定标准,不断规范司法认定行为。

福建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吴新民介绍了一起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件。2006年,陈某未经苏州金蟑螂装饰股份公司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网络实名“金蟑螂运动用品网”,并在与苏州金蟑螂装饰服务公司生产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体育用品上使用了“金蟑螂”商标标识。法院根据苏州公司诉讼中提出司法确认的请求,根据前述三道审查程序,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陈某构成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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