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即日开始。
申报范围: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商标核准注册连续规范使用满三年(2004年11月30日前);历史悠久,知名度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以上。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于7月10日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省著名商标认定评审委员会将于11月份评审认定省著名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