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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误入歧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www.chitm.cn点击数: 325 更新时间:2007-5-24

仅限个案保护并非企业荣誉  

虽然案件涉及的数额只有10万元,作为安徽汽车业巨头的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商标(商标异议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商标网 )代理事务所一直在等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么一份判决。2006年10月份,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合肥市一位名叫牛锐的市民,要求他停止使用已注册的域名“www.JAC汽车.com”,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承担相关费用。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认定牛锐注册并使用的域名侵犯其商标权,而在案件中提起了江淮汽车英文缩写“JAC”驰名商标认定的保护要求。

记者了解到,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国内企业,并非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187件,安徽省的“天方”、“小刘”等商标在省内中级人民法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还有部分商标在省外获得司法认证,总数将近10件的认证量,已经十分接近全省16件通过工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而司法认证的开始时间仅仅是2002年10月份。

驰名商标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为何企业热衷于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

经过调查记者发现,驰名商标本是为解决特殊的商标权争端而衍生的法律概念,并非企业荣誉。但消费者对驰名商标存在历史误读,企业有意无意进行引导,使消费者误认为驰名商标是对产品至高无上的评价而加以看重,在此背景下,企业一心要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用来打开更加广泛的市场。在申请认证的过程中,相比于工商部门认定,司法认定周期较短让企业感觉成本降低,收益提前;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标准上不统一,存在一定差异,使一些本来无法获得认定的中小企业有了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如此循环下去,个别地方法院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一味降低标准,为一些根本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驰名商标认定,利益所趋,都是为戴上这概念被异化的花冠。

在一些国内企业的广告和产品包装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有些企业还会同时标注上“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记者针对性的采访调查显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尤其是一些价值不菲的产品,非常看重企业产品上标注的“牌子”的数量,已经演化为质量的保证,成为消费者选择品牌的先决条件。

安徽省工商局商标局副调研员史江生分析了公众对驰名商标产生误读的历史原因。国内企业被认定的第一例驰名商标是“同仁堂”,1983年“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为了利用国际条约制约日本方面的侵权行为,维护“同仁堂”商标的合法权益,“同仁堂”商标要求国家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国内由此开始并沿袭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制度。长期以来,一个在国际上通用的为了保护商标权而衍生的概念,因行政机关的授权使企业和消费者普遍认为驰名商标是“国字号”荣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用被逐步弱化,品牌效应则随之逐渐增强。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从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生效之后,确立了工商部门和司法部门对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制度,调整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规定,只有发生了商标被他人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为企业名称等侵害时,才能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前案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必然成为后案认定的依据,一旦后案对方当事人不承认以往的驰名商标认定,则需要工商部门或者法院重新予以驰名商标认定。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对于个案存在意义,作用仅仅及于案件本身,和企业荣誉没有任何关系。史江生指出公众一个常识性错误,进一步说明驰名商标属于严肃的法律范畴。驰名商标对商标权的保护是跨类别,跨国界的,是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所以正确的表述应该是“驰名商标”,不包括“中国”字样,“中国驰名商标”是个错误概念。

驰名商标背后的巨大含金量,使得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想尽一切办法来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史江生告诉记者,对驰名商标的工商认定和司法认定,效力是相同的,但还是有区别对待的。安徽省为奖励驰名商标而制定的70号文件规定,符合文件中“国家认可”的驰名商标,可以给予30万元奖励,工商认定的驰名商标则可以享受此待遇,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就被排除在外。

我国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由于历史行政指导的原因,使驰名商标除了法律保护的作用外,还拥有了一定的品牌效应。史江生反复向记者强调他这一观点,同时他也指出,随着国际接轨和完善对商标权的保护需求,我们应该意识到驰名商标是一种被动的个案保护,是为有良好的社会口碑、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被普遍看好的发展前景的企业遇到侵犯商标权时,法律所赋予其的特殊保护,它意味着企业历史上曾经取得的成绩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符合法律对之采取特殊保护的条件,驰名商标证明的是已经发生的个案中的效力,而不及于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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