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韶”商标是酒类注册商标,出现在其他商品上,未必与河南仰韶有关。
6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做出判决,郑州喜洋洋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郑州喜洋洋)未经许可使用仰韶注册商标,赔偿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仰韶)2.6万元。
2006年10月,河南仰韶的工作人员发现,郑州喜洋洋在其经销的青铜器上,打上了“仰韶”商标,其字体、读音、图案均与河南仰韶注册的“仰韶”商标相同。
自己的商标岂能由他人滥用。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河南仰韶于2006年10月16日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确认“仰韶”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万元。
而郑州喜洋洋辩称,仰韶是酒类商标,自己经销的是青铜器,两者不属于同类产品,不构成侵权。而且,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就停止了销售行为,说明被告侵犯他人驰名商标不是故意的。因此,要求法院驳回河南仰韶的诉讼请求。
2007年1月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喜洋洋在其经营的产品上,使用了与河南仰韶注册商标相同的“仰韶”字样及图案,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是原告,或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6月15日,法院依法判令郑州喜洋洋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6万元。
